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一定是7:3吗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5日,在北京密云区某地,鲁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张某驾驶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
鲁某行驶过程中,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张某驾驶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
鲁某对事故车辆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单均在有效期。
密云分局交通支队第一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为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鲁某对交警队第一次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认为:
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但无号牌,制动也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后交警大队经复核,第二次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为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孟某为次要责任。
张某经鉴定机构诊断,身体三处伤残,分别是:脑部十级伤残、四肢五级伤残、颅内三级伤残。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鲁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鲁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判决鲁某承担85%的责任,而张某承担15%的责任。
鲁某和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按照鲁某承担70%的责任,而张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请大家思考,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鲁某和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一般的司法惯例: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7:3。
但这并不是绝对,具体到个案中,法院会综合事故的发生原因、双方作用力的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在未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判权,做出合法、合理、公平的判决。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电动三轮车,无牌,制动也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但在道路上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过程中,鲁某驾驶着小型轿车,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张某三轮车左后部接触。
这明显表明:鲁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的责任比较大。
即使张某电动三轮车,无牌,制动也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也不会引起此次事故的发生。
因此,一审法院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鲁某承担85%的责任,而张某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鲁某和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京03民终19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