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怎么做?一篇文章带你了解关于仲裁这些事

25 收到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怎么审查处理?
首先,具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这三点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本条件。若仲裁机构有其他受理规定或要求,当事人也要事先核查、咨询和确认,以便于提出的仲裁申请能顺利地获得仲裁机构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需要根据《仲裁法》和该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一般仲裁机构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就是收到仲裁申请的该仲裁机构;仲裁申请人和仲裁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协议的签署当事人;仲裁请求所涉争议是否属于《仲裁法》第3条约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提出了具体的仲裁请求等事宜。
其次,仲裁机构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立案材料之后,及时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若仲裁机构的立案人员审查后,发现仲裁申请材料有欠缺,比如仲裁请求不具体,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违约赔偿损失”、仲裁协议签署方名称不清晰、申请书中外国当事人的名称与印章或其他署名前后不一致、未提供香港当事人的中英文名称和送达地址、将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等情形。仲裁机构的立案人员会就审查材料的情况和申请人进行沟通联系,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或提交书面说明。
最后,待审核或补正完毕,通常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备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仲裁机构会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要求申请人尽快按照通知要求预缴仲裁费用,并在收到申请人预缴的费用之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等附件也会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答辩意见、提出仲裁反请求、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若仲裁机构审查仲裁申请材料之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会进行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撰稿人:许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