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和资本家的思考(四)——资本家是怎样剥削工人的?
(△本文原创△)
在我们这个社会,“资本家”似乎成了骂名,至少也是蔑称。其实资本家就是一种职业,是靠资本运作来创业的,就像企业家、艺术家、作家等等。人们应该消除资本家就等于剥削的固有思维,但这并不是说资本家就一定不会剝削。
马克思对剝削的定义,可以概括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他认为:“剩余价值”是在剥削制度下……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对此,一些人就误认为生产所创造的价值除了劳动工资外,全都是“剩余价值”。
其实,“剩余价值”应该是企业创造的总价值,扣除五大成本(财务成本、策略管理成本、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三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外多余的价值。按我们朴素的理解,它除了支付劳动报酬外,至少要扣除如下各项:(1)国家税收;(2)企业发展再生产基金;(3)生产直接和间接成本;(4)技术创新资金;(5)风险基金;(6)员工各项福利开支经费等。以上各项虽然由资方(管理者)掌控,但却不能算资本家所得,更不是剝削。
除去以上6项,(7)资本投资要分年折扣,既按计划每年收回多少资本,否则资本家最后也变成穷光蛋!(8)资本家要按约定获得投资红利,这与工人劳动报酬一样天经地义,这才是资本家真正所得,但这不能看作是对“剩余价值”的剝削。
至少应该扣除以上9项(含工人劳动报酬)后多余的价值才叫“剩余价值”。所以,不能理解为除了劳动报酬外,其余全都是“剩余价值”被剝削了,心里又怨又恨又生气!企业经过七扣八扣,最后真正的“剩余价值”究竞还有多少?那就看行业、企业景气指数了。
如何分配“剩余价值”,这个环节可能真有剝削。好在当代中国,已经不是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制度时代,而是社会主义制度,对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分配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契约规定。这就必须建立健全一个顺天理、合人情的分配制度。
顺天理就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先富后富大富小富可以有,但不能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合人情就是讲人性:什么决策都要以人为本,比如“大小周”、“996”工作制不是不可以,但必须有高额报酬让员工自愿为之,否则免谈!
国家对分配制度要统筹全局、制定大的原则,既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鼓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又要酌情按资分配、优资优得、鼓励“资本”者的积极性。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经劳资双方协商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比如资本主导型、劳动密集型、技术(智能)主导型,它们各占的分配比例应有差别。至于具体的占比数字,那是企业自己的事情。
普通劳动者和管理者的分配关系是一个更重要、难处理的问题。许多资本家往往是企业管理者,职业企业家因为久居高位往往倾向于资本家。他们在决策中具有天然优势,在分配上有更多、更关键的话语权,从而在制度上做手脚,将自身的剝削合法化。因此,企业要选好自己的监事会、工会,让其充分发挥监督和代言作用;否则,很可能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这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不缺位的管控,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的野蛮生长。比如指导制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管理者最高工资标准,以及工人福利、节假日和日常加班工资薪酬待遇等等,这就从根本上控制了企业的非人性行为。

司马南对联想发难,矛头所向之一就有高管的高额报酬,这一燃烧点的确能煽动民怨。但是,他们的得利是不是“剝削”?不能凭固有概念和激情论定,还要看有没有法规制度依据:凡是按规章制度分配所得,就不能称其为“剥削”;如果分配制度不合理,只能进行改革调整;如果是钻了国家法规漏洞的空子,那就亡羊补牢堵塞漏洞。凡是超越规章制度和契约范围所得,那就是剝削,必须得到清算!(21-12-22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