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端到端,华为ADS商标也被抢注了?端到端还能不能用?
前言
最近,科技圈和商标圈同时被一条“小米注册‘端到端’商标”的消息搅得沸沸扬扬。
所谓"端到端"(End-to-End),这是一种通信或处理方式,数据从发送方直接传输到接收方,而不需要中间环节的干预。说起来比较抽象,你只需要了解,它是高阶智驾的一种最普遍的技术类型,目前第一梯队的智驾都是“端到端”。

端到端概念图
难怪有人会担心,以后还能不能正常宣传、使用“端到端”技术?是不是各家的智驾都要给小米交保护费?
而当我们顺藤摸瓜意图了解事件真相时,意外有了新发现——除了‘端到端’,华为智驾的“ADS”,也难逃宿命,被“抢注”了商标。
一、“端到端”商标有没有被小米抢注?
故事要从7月5日腾讯网一篇《小米“注册端到端商标”?真相来了》说起。文章直指网传“小米注册‘端到端’商标”是典型的“标题党”——小米实际注册的商标并非“端到端”三个字,而是“XIAOMI HAD”(注册号:81537141、81533329、81550855),其中“HAD”是“超级智能驾驶技术”(Hyper Autonomous Driving)的缩写。

XIAOMI HAD商标查询
换句话说,小米注册的是带品牌前缀的技术标识,而非“端到端”这个通用术语本身。这就像手机厂商注册“XX快充”商标,但“快充”二字本身并不会被某一家独占。
那“端到端”到底有没有被注册?
根据商标局数据,目前“端到端”在35类(广告销售)、07类(机械设备)等类别确有注册记录,申请人都不是小米或小米关联公司。其中已注册的第35类影响最大,可能导致无法在广告销售中使用“端到端”。

端到端商标查询
但这些商标是否有效、是否具备“显著性”仍存疑——毕竟“端到端”(End-to-End)本是计算机领域描述“从起点到终点全链路”的通用技术术语,若被某一方独占,可能违反商标法“显著性”的核心要求。
二、华为ADS商标被“抢注”?原来是“自己人”
在合适“端到端”商标的过程中,我们顺手查了一下国内智驾领头羊——华为“ADS”。
根据商标局公开信息,“ADS”文字商标(注册号:58071590、53133513、70295597、55428202)确实已被注册,注册人是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ADS商标查询
“ADS”对华为智驾有多重要?它是“华为高阶智能驾驶系统”(Advanced Driving System)的缩写,是华为智选车(如问界)的核心卖点之一。试想,若“ADS”被第三方抢注,华为在宣传、技术文档甚至车机界面使用该标识都可能涉及侵权。
华为曾因“鸿蒙”商标被人提前注册而深受其害,难道这次又在“ADS”商标注册上踩坑了?
别急,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其实是华为、塞力斯和阿维塔合资成立的公司,其前身为华为在2019年5月成立的智能汽车解决方案事业部(车BU),华为持股占比高达80%。还好华为提前进行了商标布局。
三、商标被注册了,还能“愉快使用”吗?
回到最初的疑问:如果某个技术术语真的被注册成商标,其他企业还能正常使用吗?答案是:能,也不能。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例如,“端到端”是计算机和智能驾驶领域通的用技术术语,即使被注册,其他企业仍可在描述技术原理时合理使用,只要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不将其作为品牌标识突出使用)。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判例。例如,华润雪花啤酒诉天岛啤酒商标侵权案(安徽高院终审)中,华润雪花拥有“雪花”“SNOW”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而天岛啤酒在其“天岛雪啤”产品上使用“SNOWBEER”标识。安徽高院最终认定,“SNOW”是普通英文词汇(意为“雪”),天岛啤酒使用“SNOWBEER”是对“天岛雪啤”的描述性翻译,未突出使用,且消费者不会混淆来源,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反之,若企业以“合理使用”为名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度,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再审)中,山东庆丰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在经营中突出使用“庆丰”标识,与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慶豐”“老庆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徐庆丰虽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山东庆丰餐饮公司在同类服务上突出使用“庆丰”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知名度的恶意,易导致公众混淆,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若遇到恶意抢注(比如抢注通用术语或他人核心技术标识),还可通过“无效宣告”维权。例如,2022年冬奥会期间,张帅等主体抢注“谷爱凌”商标(共11件),试图利用谷爱凌的公众知名度牟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宣告已注册的11件“谷爱凌”商标无效,认定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
更极端的案例是**“自卫”商标无效宣告案**(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裁定):某主营骨灰盒的公司抢注“自卫”商标(第35类),并对上百家情趣用品网店以“侵权”为由投诉,索要高额撤诉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该公司“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裁定“自卫”商标无效(来源:中国网报道《抢注商标勒索商家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出手》)。
结语:商标不是“文字霸权”,而是避免混淆的“保护锁”
从“端到端”谣言到华为ADS的“自己人注册”,这场风波折射出科技与商标的深层关联:商标本质是避免混淆的法律化标识,而非“圈占文字”的工具。
对企业而言,提前布局核心技术商标(如华为通过关联公司注册ADS)是必要的风险防范;对行业而言,厘清“通用术语”与“品牌标识”的边界(如小米未注册“端到端”本身),才能避免“文字霸权”阻碍技术共享。
毕竟,科技的进步靠的是代码和算法,而不是商标局的一纸证书——但好的商标布局,能让创新者更安心地奔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