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服务」买的是新品,送来的却是样品,商家算侵权吗?

问:

小明你好!我要维权!之前不是双十二吗?我去逛商场的时候看中一款梳妆台,当时给了订金,约定两周之后送货。然而,却发现送来的是样品。刚开始商家还不承认,我说我在店里面看过,凳子左边是有一个油性笔做的小记号的!是的我就是这么仔细!然后那边就说,样品也是正品,而且那个小记号不影响使用,不算质量问题,拒绝换货。小明,这样的情况商家算不算侵权?我该怎么办?

答: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小明是这么认为的:不管有没有质量问题或者瑕疵,新品和样品始终是不同的,价值会存在一定差距,商家在销售样品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家作为梳妆台的销售方,应当对自己的产品属于样品还是新品有明确的了解,在此情况下,仍然将样品当作新品出售,并且没有事先声明,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了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发生欺诈行为,经营者需“退一赔三”,即退还您已经支付的金额的同时,按照您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来支付赔偿。您可据此到工商部门投诉处理。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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