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2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202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5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持续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维护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方式

根据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和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加快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录取“线上一网通办”,全面推行平台一站式招生,提升线下办理服务水平,推进“线下只进一门”。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全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采取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本地户籍及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全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登录市教育局网站http://sjzjyj.sjz.gov.cn/链接进入)(下同)进行线上信息采集,招生期间以上五区各公办小学、初中均要设立报名咨询点,做好报名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政策解释、宣讲,指导家长做好线上报名,对留守儿童、不方便上网、特殊家庭等学生,要安排专人帮助完成报名工作,确保不漏一人。“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将根据家长所提供的信息,自动核验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居住证等相关信息。

其他县(市、区)通过本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招生。原则上小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要求。凡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必须同时报名公办小学或公办初中。未被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房产、居住信息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安排入学。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的学生外,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合理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划定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确保招生秩序平稳。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或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按照各县(市、区)确定的规则录取,未录取的学生需在相邻片区就近调剂安排入学。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 足龄原则。2025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 属地原则。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其中,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3. 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4. 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六年、初中每三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5. 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无房家庭,在非户籍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坚持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的原则。

(一)明确招生工作实施主体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对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根据有关依据,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小学招生对象年龄同公办小学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达标情况,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和国家规定班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及相关政策要求等情况依规予以审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任教师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校名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督促整改到位,并根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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