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论事丨采食野生蘑菇带来的法律风险
近期,银川地区多雨,为野生蘑菇提供了较佳的生长环境。广大群众居民在欣赏雨后美景的同时,也存在采摘野生蘑菇赏玩或食用的情形。
然而,普通民众无法准确鉴别野生蘑菇是否含毒,且误食毒蘑菇中毒后病情发作快、病情重,误采、误食可能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严重时可能致命。
除了生命安全风险,采食野生蘑菇也将带来法律风险,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就此为您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采食野生蘑菇造成中毒,自身要承担过错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居民,不仅要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也要提醒身边的老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等群体注意安全。对待野生蘑菇要观赏有度,做到不采摘、不食用,也不购买个人采摘销售的野生蘑菇。同时,广大群众对于市场上销售的野生蘑菇,也不能放松警惕,特别是没有吃过或不认识的野生蘑菇,也不要轻易食用。一旦误食后出现不适,应当及时就医,并准确告知医生食用情况,以便配合医院及时救治。如果因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产生民事纠纷,食用者自身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售卖野生蘑菇,生产经营者要尽到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生产经营者在加工、售卖野生蘑菇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加强食品安全溯源,做到不采摘、不加工、不经营不认识的蘑菇,确保所加工、经营的蘑菇中未混入有毒蘑菇;在售卖蘑菇制品时,要注明包装物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及法律风险。如果生产经营者存在生产经营有毒蘑菇的行为,还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餐饮服务者在经营野生蘑菇食品时,也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消费者在餐饮服务中误食有毒野生蘑菇导致健康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者可能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如果未经许可出售毒蘑菇,并导致他人食物中毒并引起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其行为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此外,如果采摘野生蘑菇破坏生态环境,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部分野生蘑菇系国家保护野生植物,肆意采摘涉嫌破坏生物多样性;在采摘野生蘑菇时危害植被生存、破坏地区生态,亦系违法行为,均将受到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在此,金凤区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不摘、不采、不食不售野生蘑菇!珍惜生命爱护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金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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