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典说法」不是所有“墩墩”就是“冰墩墩”

虽然冬奥会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冰墩墩”热度未减,流量持续攀升。2022年2月20日,奥林匹克官方旗舰店将200万只冰墩墩全部售罄之后,虽然各生产企业加大生产量,但奥林匹克官方旗舰店每天发售或预售一定量的“冰墩墩”时,基本上都是秒空,“一墩难求”的状态并没能够缓解,“我只是想要一个冰墩墩啊,可是冰墩墩一个难求啊……”火爆全网。于是部分商家瞅准了“时机”,开始打起了“墩”的主意……最近多地执法机关查处多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产品,俗称“盗版”产品。你可知道这样的“冰墩墩自由”,却属违法,不是所有所有“墩墩”就是“冰墩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以典说法】

“冰墩墩”的卡通形象不仅属于奥利匹克标志,也是美术作品,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对“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取得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冰墩墩”这一作品形象,包括不得实施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但如果仅为个人自身欣赏目的而自己欣赏、使用或媒体在新闻报道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冰墩墩”等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不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生产、销售盗版“冰墩墩”或周边产品还将触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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