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当政府会计:固定资产怎样入账?实操处理给你答案

2.18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
本节主要讲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最低年限。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2.18.1 认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指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会计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分别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科目设置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
●在用的机器设备、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折旧年限若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若无法合理确定所有权,则应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折旧要求
●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业务活动费用)或相关资产(在建工程、加工物品)。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2.18.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直线折旧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1.直线折旧法
●年限平均法: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2.加速折旧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合计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n×(n+1)÷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即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月折旧率。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扣除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净值降低到其预计净残值以下,即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分摊。
2.18.3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十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小型汽车、越野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