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口嗨两句!”荤段子、开玩笑,算性骚扰吗?真相是…

近日,某知名编剧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骚扰事件持续发酵,热度居高不下。互相调情?正常交往?还是确有骚扰?真真假假,咱先不“盖棺定论”。但就这件事背后引申出来的“性骚扰”“污言秽语”等等,小编倒是可以好好和您聊一聊。

“我就是口嗨两句!”“荤段子谁没听过啊?装什么纯?”“开个玩笑怎么了?”当某些人真面目被揭穿后,总是气得跳脚进行狡辩。不好意思,这些真不是玩笑,一定意义上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在现实中就有多起真实案例发生!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徐某持续每天向女同事丽丽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等字眼。有时,还会在晚上给她打电话。

丽丽两次向领导反映,徐某两次在公司压力下写保证书,但却无济于事。精神恍惚的丽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在违背原告丽丽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丽丽的人格利益,对丽丽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共计9.8万元并赔礼道歉。
另一起案件中,2021年5月某个凌晨,林某向黄某发送了内容为:“门开了,不怕我进来哈哈”的短信,凌晨4点左右,林某到黄某休息的房间,惊醒了黄某,林某说了“老师皮肤这么白,挺招人喜欢”的话。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语言,可以认定已构成性骚扰。考虑到言语的骚扰程度较轻,结合本案的其他案件事实,对黄某诉讼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支持5000元。

目前
我国以下法律法规具体提到了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民法典》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动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女性权益保障法》
第23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了相关指导文件(《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其中,《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第2条中提到,“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人产生与性有关联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该文件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向前迈开了一大步。性骚扰只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去考虑或者追求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者主观情绪。所谓的“调情”也好,“表达好感”也罢,只要受害者主观感到不舒服了,那就有被界定为性骚扰的可能。
是“师长”,是“前辈”,亦或是“领导”,是“关爱”,是“赏识”,亦或是“骚扰”,只要感受不舒服、不喜欢,就要果断拒绝,勇敢say no。
愿所有遭遇性骚扰的男孩女孩不再沉默,愿全社会不再期待“完美受害者”,勇者斗恶龙,终会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