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未婚同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从法商角度进行筹划?


前言: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了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提到生育登记将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此办法一出,就意味着未婚同居或者单身女性都可以直接生孩子,单身女性如果是采取试管婴儿的方式,自己抚养孩子,这无可厚非;

特别是那种未婚同居,生下孩子,后期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出现,对女性相当不利,那么应该如何避免呢?下面就来详细聊一聊。

目录

1、婚姻关系本身的维护风险:继承权风险

2、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风险?

3、分手后的财产分割风险


一、婚姻关系本身的维护风险:继承权风险

【案例一】

王某与李某1998年相识,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生育2个孩子,王某在外打工,李某在家照顾孩子,以王某名义在银行存有50万存款,还有一套商品房,也登记在王某名下。在2018年,王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能否继承王某留下的遗产?

要解决这个问题,先搞清楚李某有没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规定是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当事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当事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事人没有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财产。

显然,王某在生前并没有对自己的财产立过遗嘱,也没有明确对李某的抚养关系;李某也不能行使监护人的身份和权利;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李某符合配偶身份吗?认定配偶身份的第一是结婚证,第二就是事实婚姻。显然,他们没有结婚证;那是属于事实婚姻吗?看法律规定:

  1. 未婚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①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符合结婚条件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即为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仍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②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的未婚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③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构成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王某和李某在1998年-2001年4月28日期间属于未婚同居关系;本来只要在2001年4月28日-2018年期间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就可以追述为事实婚姻,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所以认定为同居关系,当然也就不能作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

不过他的两个孩子和王某的父母可以共同继承王某的遗产;如果王某的父母不在了,就得有王某的兄弟姐妹和孩子来共同继承,如果王某活着,这未必是他的真实意思吧?

对于辛辛苦苦操持家务的李某来说,什么都没得到,还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所以,对于未婚女性来讲,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何其重要?

从法商角度规划:

①订立遗嘱

②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③运用保险工具合理规划:可以给自己投保年金险,以解决后期的养老问题;给孩子投保教育金(增额终身寿险),解决后期孩子的教育经费问题。

④提前做好亲子鉴定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风险?

如果是未婚生育的孩子,遭遇父母分手后,虽说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是如果对方是个渣男,是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问题,多半是要诉诸官司才能解决的,这对孩子来说也是一次伤害。

遇到无赖还会以怀疑孩子是否亲生的方法来拒绝直付抚养费。

【案例二】

陈某与王某于2017年6月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取名陈某某,陈某与王某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要求分手,陈某某由王某抚养,但陈某拒绝给付抚养费,理由是怀疑陈某某非自己亲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的焦点:孩子是否是陈某亲生?

有人说这个很简单,去做个亲子鉴定就真相大白了,但事实是陈某不想承担责任,也不愿去做亲子鉴定。

从法商角度规划:

①签订协议:

是在孩子出生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时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好,确保女方的优先抚养权(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未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下,由子女抚养子女,男方支付抚养费)。


②运用保险工具合理规划:

为孩子也为自己的将来早点做规划。可以给自己投保年金险,以解决后期的养老问题;给孩子投保教育金(增额终身寿险),解决后期孩子的教育经费问题。


③提前做好亲子鉴定:

三、分手后的财产分割风险

未婚同居没有法律约束,遭遇分手人财两空,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是连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纽带。

【案例三】86万天价彩礼

徐女士,26岁,身高1.7米,年轻、漂亮

俞先生,37岁,身高165,年纪大、二婚

为了追求徐女士,俞先生出手阔绰,对徐女士有求必应,以过节种种名义给她转账或发红包,最多的一次居然直接转了11万,还曾花40万买了一辆宝马车相送。

同居2年时间合计花费约86万元,后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分手后,俞先生向徐女士索要86万的天价“彩礼钱”,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俞某。

【案例四】

崔某与李某按当地习俗办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李某怀孕三次并人流,之前崔某给过3万元的彩礼钱,后来分手,崔某向李某索要3万元的彩礼钱。

后经法院判决,返还1.5万元彩礼,因考虑女方怀孕3次并做人流对身体造成了伤害,所以另外1.5万元作为精神和身体伤害的补偿。

通过上述这两个案例,女性在渣男面前是多么的弱势,所以,日常中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从法商角度规划:

①保留证据,明确同居时男方给与的资产是否是无偿赠与?最好要求男方签署附条件赠与合同。


②同居期间可以签订财产协议,签订未婚同居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好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

这样可以解除双方的经济之忧,大家心里都可以预计到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自身财产情况,在解除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原本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青春损失费”如果在财产协议里约定好,法院也会支持的。


③签订附条件的协议:

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可能因男女双方或一方的个人计划、经济条件、思想准备不足、家庭反对、身体等各方面而一次或多堕胎,最后导致女方不能生育,行为前签订附条件的协议,所附条件是解除同居关系或未能登记结婚时女方不能生育(不问原因),男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运用保险工具合理规划:

除了运用上述的保险工具(年金和增额寿)之外,还可以设立信托,在夫妻感情尚好时,设立保险金信托,将资产剥离出来,以防感情出现波动时被风险波及,具体设立方法和条件需要具体分析,若有需要,欢迎联系我详细沟通。

总而言之,对未婚同居,女方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做到,事先防范,先小人后君子。

今天分享就到这里,你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咱们也可以进一步沟通交流。所有我知道的,我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我不知道的,也会保持终身学习的心态,跟大家一起彼此见证,终身成长。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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