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观点|人性与法律的抗衡:美国为什么要设立陪审团制度?
我们经常认为,触犯法律的就是坏人。
这不是天真,而是一种邪恶。

岳飞当年也是触犯了法律的,不知岳飞算不算坏人?
戊戌变法中的谭嗣同也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处斩,不知他是好人还是坏人?
发动共和革命,推翻清政府统治的孙中山,按当时的法律,也是犯罪分子,不知他是好人还是坏人?
坚持真言真理的张志新,宁死都不愿改变自己的言论,也因触犯了法律而被处死,不知她是好人还是坏人?
这儿不妨说说,为什么许多触犯法律的,不但不是坏人,反而是好人,甚至还是值得被世人永远铭记的好人?
首先,许多时候的法律是由少数人制定的,代表着的也只是少数人的利益,这种法律,不过是约束绝大多人的工具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要想挣脱这种约束与控制,你就是犯罪;你若是敢于反抗这种约束与控制,便是重罪,甚至于死罪。
那么,想挣脱少数人的不当约束与控制,就是坏人吗?逆来顺受的奴才,才是守法的好人吗?
显然不是,但是,这种法律,恰恰把大量的好人变成了罪犯。
其次,许多的法律本身可能就是恶法,就是少数人借助法律来打击不利于他们的言行的恶法。
当一些法律基于任何目的也好,只是为了打击不利于某些人的言行,那就是恶法。
比如收听敌台就可以判你死刑;比如,张志新只是说了句真话就是犯罪,等等。
对于这些恶法,但凡触犯的不但不是坏人,而且是敢于打破权威的好人,是勇士。
再者,许多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写死的,它不会考虑法律背后的环境、人性,甚至于人权。
大量的法律条文是死的,是没有场景与背景考量的,按照这种法律来判决,最终保护的都是强者,而非弱者。
比如,一个即将饿死的人,在讨个烧饼救命而被拒绝之后,偷了或者抢了路边烧饼摊的一个烧饼,请问他有罪吗?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他是有罪的;但是,若是考虑到如果他不拿这个烧饼,他将会饿死的话,那么,从生命第一的角度来看,相对偷或抢一个烧饼的罪行,是可以被谅解的。
如果认定这种行为就是犯罪,那么,一个连生命权都不尊重的法律条文,又有何意义?
比如,我们一直提出的正当防卫权。
当一个人面对着危险时,是不能防卫与反抗的,而必须要等到伤害实施时才能反搞。
那么,这种死板的法律条文是否考虑到现实的犯罪场景呢?
若是按照这条法律,面对伤害逃跑都是犯罪,在罪犯还没有伤害你时,你为什么要逃跑呢?
正是为了保证法律必须站在绝大多数人,即民众这边,所以法律必须是民众意志的体现,而不能由少数人来制定。
正是为了保证法律不能是恶法,所以,民众对于法律必须要行使监督权,司机要完全独立,而且,法律永远不得违背现代文明中的所有人权。
正是为了保证任何司法行为,不能脱离人性、背景与场景来判决,所以,必须引入非法律范畴的陪审团制。
在美国,除了民事案件之外,所有的重大刑事案件,都必须要设立陪审团,陪审团由普通百姓随机组成,而且,法院的判决权力不在法官手里,而是在陪审团手里,此时的法官,他的身份仅仅是的法庭审判的一个主持人而已。
之所以这么设置,就是避免法官完全按照法律条文进行不考虑场景、人性的审判,从而把好人变成了罪犯。
正如一个即将饿死的人,偷了一块面包,如果由法官按法律条文来判,此人必定有罪;可如果由按人性来裁决的陪审团来判,此人当然无罪。
可以这么说,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法官讲法律条文,而陪审团讲人性,且人性的尺度永远排在法律尺度之上。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用人性来扼制法律的肆意妄为。
并以此控制恶法,控制死板而反人性的法律,让好人不被定义成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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