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 | “鸟为食亡”与“务农重本”——候鸟迁徙与农业生产兼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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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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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护鸟还是保收:检察办案发现自然保护区周边“人鸟矛盾”
二、禁止还是使用:防鸟网(线)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探究
三、生产还是保护:农作物受损与鸟类迁徙保护的利益冲突阐述
四、补偿还是赔偿:鸟类生存与农民利益的共生之道
五、监管与督促:“人鸟冲突”解决的行政监管与检察担当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平衡好自然保护区周边生态保护与农业生态关系是新时代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重要课题。自然保护区周边生态保护与农业生产矛盾由来已久,比如野生鸟类造成农作物、水产减产,农户拉起防鸟网(线)又造成野生鸟类伤亡,上演“人鸟大战”。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以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为例,围绕世界自然遗产地周边候鸟保护和雾网治理展开讨论,旨在凝聚共识、探讨对策,共同守护这片珍贵的自然遗产。

一、护鸟还是保收:检察办案发现自然保护区周边“人鸟矛盾”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上海崇明东滩国际重要湿地是我国规模最大、最为典型的河口型潮汐滩涂湿地之一。上海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于1998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2005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24年7月26日,成为上海首个世界自然遗产。 据不完全统计,东滩周边涉及 178 家水产养殖户与86家种植户,防护面积达10万余亩。自然保护区周边因防护网、防护线导致的鸟类伤亡事件频发。农户为了保护农作物而设置的防护网导致斑嘴鸭等国家保护鸟类死亡,有媒体将其称之为“人鸟大战”“人鸟之争”。 “人鸟之争”的本质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了哪些防鸟网(线)导致候鸟伤亡的问题?
程竹松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上海辖区内电商平台禁止销售雾网等捕鸟网、督促头部网络平台禁止传播生产销售使用捕鸟网的照片等信息。同年7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由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办案人员随即对辖区东滩部分农户防鸟导致发生鸟类伤亡情况开展调查,经多次走访水产养殖合作社和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部分农户在没有统一标准规制的情况下,自行在农田、养殖水域上架起了防护网。为进一步查实鸟类受损情况,办案人员使用无人机对防护网进行近距离勘验,发现在靠近东滩自然保护区2公里的某水产专业合作社,架设有6万多平方米的防护网,网上可见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尸体40余只,经专家辨认确认死亡鸟类系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因崇明东滩系野生鸟类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周边长期存在种植、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中架设防鸟网(线)导致鸟类伤亡的情况,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我们遂以公益诉讼对上述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立案调查。同时,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防鸟网(线)标准的缺失是农户随意设置防鸟装置的根本原因,而相关标准的缺失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第一,防鸟网(线)技术标准复杂、科学参数设置较困难,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区域差异大,鸟的种类又很多,统一的标准可能难以普遍适用,还需进一步调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第二,推动出台标准的主体不明。防鸟网(线)标准的出台涉及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由谁来推动防鸟网(线)统一标准出台,标准出台后又由谁来监管执行,目前争议都很大。这也是我们下一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万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随着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打造,得益于生态修复、栖息地优化、生物多样性提升以及公众环保意识增强,崇明东滩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成为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的关键“加油站”。随着候鸟的不断增加,也带来了“甜蜜的负担”。比如候鸟迁徙通道中安全需求与水产养殖合作社的养殖利益冲突问题,农户的经济利益要实现,候鸟栖息生态价值利益也要实现。从前述案件不难看出,使用防鸟网(线),农户往往是为了保护螃蟹等水产养殖物不被鸟类啄食。因此,如何做到护鸟和防鸟兼顾,如何平衡生态利益保护与农户利益保护,尤其是在候鸟迁徙通道与农业密集区重叠的区域,实现两者平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经深入走访调查发现,使用防鸟网(线)并不必然导致鸟类死亡,鸟类友好型防鸟网(线)应当为尼龙等材质,网绳粗、无网兜,鸟撞网以后会弹开,不会对鸟造成伤害。但正如程竹松检察官所说的,由于缺少统一的生产使用标准,农户往往首选易获取、易使用、便宜的防鸟网(线),导致不少悲剧发生。对此,我们认为,要寻求两者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公益诉讼办案既要规范防鸟网(线)的经营销售、安全标准、使用设置,从根本上减少鸟网对鸟类的伤害,也要兼顾农户利益,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二、禁止还是使用:防鸟网(线)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探究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刚才两位检察官的介绍看,鸟类频频伤亡的一个症结是农户不规范使用防鸟网(线),这背后反映了农户缺乏更科学有效且低成本的防鸟措施,而更深层次原因是防鸟网(线)生产标准、使用规范缺失。防鸟网(线)是否应当使用?又如何科学生产、规范使用?
马志军
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中国动物学会鸟类学分会常务理事

我觉得应当在二者之间做好统筹和平衡,而不是作出“二择其一”的取舍。因为防鸟网(线)的使用具有实践基础和应用价值,且农户拉鸟网(线)保护农作物具有正当性,不能一禁了之。但防鸟网(线)客观上可能对鸟类造成伤害。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科学设置防护措施。关于农作物、水产养殖业防护措施设置的规定散见在渔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但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具体防护措施的种类、规格、使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防鸟网(线)的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无法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正因如此,实践中农户随意使用防鸟网(线)。规范、科学的防鸟网(线)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亟需出台。从实践可操作性、便捷性的角度出发,我建议由地方人大先行调研出台相关标准,且对防鸟网(线)生产、使用在颜色、材质、网孔大小等方面应以减少对鸟类伤害为导向。比如防鸟网(线)的颜色应采用蓝色、绿色、黄色或红色等,少用或不用鸟类难以识别的白色。防鸟网(线)的直径应≥1.0mm,防鸟网的网眼大小以 2.0-3.0cm 为宜。又如根据生产地的鸟类种类,合理控制防鸟线的间距,如 10cm、20cm、30cm、40cm、50cm 等。在将防鸟网(线)绑束在网线架上,要保持紧松适度且较为平整。特定经济作物或果树等可将防鸟网(线)下垂至地面实施封闭式防护,并将防鸟网(线)用土埋实或用其它硬物压实。同时,要明确农业生产者定期巡检的义务,发现防鸟网(线)及其设施存在断线等情况,要及时修复。若有鸟类误入,及时驱赶。若发现有鸟类缠绕,及时抢救。在农业生产过程结束后,可将部分或全部防鸟线或防鸟网(线)移除,减少鸟类触网几率。
王愫怡
上海市人大代表
台盟上海市委联络部副部长

就上海而言,关于防鸟网(线)的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有参考价值的规范性文件是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相关规定,有关组织个人在农田养殖塘、经济、果林等区域设置防护网的,应该在设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设置的地点、数量、材质、规格等信息。这里的政策只是明确督促报告义务,并无实践指导价值。在鱼塘、经济果林设置防护网,防护网的长度、高度、布局范围等均需制定详细的标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比较详细的防护网的生产标准,可以参考水产捕捞当中渔网的规定,明确防护网的颜色、孔径、材质等标准。
叶榅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

前几位嘉宾对防鸟网(线)的生产标准提出了很多科学可行的建议,我也很赞同。下面,我主要围绕防鸟网(线)的使用来谈几点想法。我觉得防鸟网(线)的使用需要科学规范,比如,农作物或水产养殖场地的支架高度以高于地面 2.0m 为宜,果树等场地的支架高度可根据果树高度灵活调节。支架入土深度50cm 以上,保障网(线)架设后的支架不倾斜、不倒伏为宜。支架间距架设防鸟线的支架间距离以 12.0-15.0m 为宜;架设防鸟网的支架间距离以 8.0-12.0m 为宜。同时,应根据农业生产地的地形条件,合理确定网线架安装密度,以免防鸟网或防鸟线下垂,还应研究如何让鸟类远离农田,比如采取模拟猛禽叫声、装煤气炮、设置假的鹰眼或者释放特殊气味等除防鸟网(线)之外的措施进行防护,减少对鸟类的危害。此外,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于经常有鸟类出没的地区,可以考虑给予农民补偿,将该地区保护起来,减少农作物种植。
程竹松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保护候鸟绝非以牺牲人民群众利益为代价,人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合理诉求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同样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前期,结合区域实际,我们委托了上海海洋大学生产与生命学院的专家团队,起草了《农业生产中的防鸟网线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围绕农业生产中防鸟网(线)的术语和定义、使用管理等提出专业建议。接下来,我们将加强与各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引导各方以科学手段化解“人鸟矛盾”,做好候鸟保护的“后半篇文章”。

三、生产还是保护:农作物受损与鸟类迁徙保护的利益冲突阐述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刚才的研讨中不难看出,人鸟矛盾要高度重视,鸟网(线)冲突更要积极面对,“护羽翼亦护农田”是我们的一致共识。那么,各位嘉宾如何看待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周边农作物保护与鸟类迁徙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王愫怡
上海市人大代表
台盟上海市委联络部副部长

“人鸟之争”是对这类案件的形象描述,经我调研发现,现在农户特别是在水产养殖塘架设了很多的防护网、防护线,部分原因是防止过境迁徙的鸟类把其他地方的鱼类、病毒传播到养殖塘,导致病害减产。农户出于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考量设置防护网,这也不可避免地对鸟类造成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防护网的材质主要是聚乙烯,粘性较强,鸟类一旦触网挣扎,便会被缠绕受伤甚至死亡。其二,鸟类是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生物要素,在生态调节、保证生物链完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旦对鸟类群体造成伤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会对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破坏生态平衡。其三,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鸟类,甚至濒临灭绝鸟类一旦触网死亡,对它种群的影响是不可逆的。同时,很多网线本身不可降解,一旦损毁便被农户随意丢弃,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叶榅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

刚才王代表从防护网对鸟危害的角度进行了阐释。我认为,防护网对鸟以及鸟对农作物、水产品的影响是相互的,不是单方危害另一方。如何实现平衡,我觉得首先需要科学防护,站在保护鸟类、农作物双重角度,研究鸟类的习性,针对性采取措施让鸟类远离经济作物区;其次,对于类似崇明东滩鸟类保护区,需要进行特殊考量和成本效益分析。对于划定为保护区的范围禁止开展种植、养殖,但需要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实现二者利益保护的平衡。最后,从公益保护的角度出发,鸟类对全人类具有价值,还是要秉持能保护尽保护的原则,尽量减少外部环境对它们生存的影响。
戎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公益诉讼
研究中心秘书长、副研究员

我也比较认可叶教授的观点。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涉及农户生计权与鸟类生存权之间的平衡,背后其实就是财产保护和生态安全利益维护的博弈。鸟类会对农作物、水产品致害,防护网也会致鸟类伤亡。在保护鸟类和保护农户财产之间如何取舍,我觉得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要严厉打击实践中不以保护农作物为目的,而是以捕捉鸟类为追求将防护网拉得很密既防又捕的行为,对于基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正当防护的行为要慎重规制。只有在做好减少农作物受损与鸟类迁徙保护之间利益权衡的前提下,适时出台合适政策引导农户自愿将财产权让利给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下,才能杜绝或者减少上述拉网防鸟的行为。
万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也认为生态利益保护与农户利益之间不应当是零和博弈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目标是在办案中实现候鸟保护与农民利益保护的平衡,既要生产也要保护。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系统施策,除了加强线下监管外,还应注意打击线上售卖捕鸟工具的行为,从源头消除捕鸟工具对候鸟产生的威胁风险,形成全链条的监督态势。如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统筹安排下,黄浦、长宁、杨浦等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与辖区内电商平台的交流磋商,在线上督促禁止销售捕鸟网、设置商品上架前置拦截、提示法律风险等,持续清理相关违规商品信息,现相关电商平台已无法搜索到此类商品和链接,互联网平台治理取得不错成效。

四、补偿还是赔偿:鸟类生存与农民利益的共生之道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8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确立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指明“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办法。2016年又对此进行部分修订:一是扩大了补偿范围,“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也能补偿,二是增加了地方可以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导致损害予以补助等规定,以缓解地方补偿资金压力。但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实现仍存在补偿主体、补偿原则、补偿资金等三方面难题,请各位嘉宾对鸟类致害后如何对农户、养殖户进行补偿发表意见。
王愫怡
上海市人大代表
台盟上海市委联络部副部长

生态补偿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明文规定,即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从法律角度来说,这里明确的补偿主体是人民政府。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它是一个授权式的立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办法。目前,只有少数省市制定了生态补偿办法,且主要针对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对经济损失的补偿较少。上海类似的规定是市对区生态补偿采取转移支付办法,但该办法的适用仅局限于基本农田、林地、水源地和湿地补偿。我们也在呼吁,一方面,要将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水产养殖的危害纳入到生态补偿中,这是上海可以探索的。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引入公益组织,比如市级的野生动物保护单位共同承担生态补偿责任。此外,还需建立鸟类致害的分级补偿机制,根据地理位置(距离保护区远近)进行分级定额补偿,解决定损难题。
马志军
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中国动物学会鸟类学分会常务理事

鸟类造成农作物损害的补偿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解决这一问题的理念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关键是补偿定损问题。对此,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蒋某某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案号:(2021)苏0981行初204号)可作参考,该案中国家野生保护动物野鸟至被害人种植的水稻田觅食,致水稻基本绝收。由江苏省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江苏省当地农业保险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后法院认定该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公平补偿原则,最终判决行政机关按照被害人实际损失的70%进行补偿。总的来说,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补偿原则按照公平补偿原则,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当然也可以转变个思路,用好东滩世界自然遗产地品牌,提高稻谷、水产品等绿色无公害农作物的附加值,也可以通过开展生态研学活动等方式来弥补损失。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多方参与的生态保护机制,包括公益组织和社会企业的参与,比如鼓励保险公司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进行投保,由保险来进行兜底。
程竹松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加大财政支持,完善农业保险和财政补贴措施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他省市相关检察机关对此已有探索实践,可以予以借鉴,明确具体补偿办法。针对现有补偿机制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现状,我们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行政机关、河蟹养殖行业协会、农作物生产集团及鸟类保护志愿者等多方主体的意见,就由行政监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研究河蟹养殖生态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推动通过物化补贴平衡农户成本与生态保护需求。
戎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公益诉讼
研究中心秘书长、副研究员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确实迫在眉睫,也是解决“人鸟之争”的重要途径。关于补偿机制,我觉得可以参考欧盟和美国的生态友好补贴和减税政策。比如,欧盟通过农业生态环境激励补贴调动农户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2014-2020)》提出建立独立的绿资、环保建设等方面的支付比例,通过基金和信贷支持加大生态农业专项补贴资助和优惠力度,对绿色农业企业减免机动车辆税,对环境友好或循环型绿色农业提供更多优惠政策,鼓励农户维护农村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又如,美国出台《202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授权农业部通过向农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实施生态保护补贴计划。同时,美国将野生动物致害政府补偿与预防措施联系起来,在美国威斯康星州,法律规定申请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者必须遵守各县推荐的野生动物损害减少措施,按照通常的农业实践管理种子、作物、家畜或者其他财产等。也就是说,通过财政补贴鼓励农户让渡部分利益,以后端补贴保证前端监管制度的落地见效。
除此以外,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资本和保险机制,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比如社会企业参与东滩湿地的开发与保护,用好东滩世界自然遗产地品牌,提高稻谷、水产品等绿色无公害农作物的附加值,以此提高收入、弥补损失。又如通过组合保险进行成本分担、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担等方式,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五、监管与督促:“人鸟冲突”解决的行政监管与检察担当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属地政府、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均负有对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请各位专家谈谈行政机关在本区鸟类野生动物保护中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万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等,农业农村部门、绿化市容部门、街镇都有监管职责,但其履职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如绿化市容部门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需要全面掌握防护网(线)设置情况,加强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农业生产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农业生产中使用网线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减少对鸟类的伤害;街镇要落实属地职责,通过巡查、公开信息等方式预防和控制对鸟类的不利影响。根据我国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区属于禁猎区。同时根据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崇明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负责辖区内禁猎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猎区巡查方案,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巡查。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具体而言:一是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巡查,防止辖区内发生使用防鸟网(线)伤害野生鸟类的情况;二是加强鸟类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三是兼顾公共利益和农户利益,协同相关部门实施区域野生鸟类保护致使农业损害补偿政策,争取本区鸟类友好型农业发展政策尽快出台。
戎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公益诉讼
研究中心秘书长、副研究员

除了乡镇政府之外,我觉得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根据我国湿地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比如,现在崇明区农业生产中使用防鸟网(线)伤害野生鸟类的情况长期存在,农户设置防鸟网(线)也未依法进行报告。我觉得作为本区鸟类保护主管部门的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职责有三个:第一,制定防鸟网(线)的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当下因为标准规范的缺失,实践中防鸟网(线)五花八门,无论是农户还是养殖户从成本的角度出发,肯定倾向于选择价格低、效果好的防鸟网(线)。所以,行政机关有义务也有能力去研究评估本区出台《农业生产中的防鸟网线生产标准和使用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若条件成熟,积极推动相关标准规范的出台。第二,组织农户、水产养殖户进行培训。在标准尚未制定出台之前,对本区养殖生产中使用防鸟网(线)采取防护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要组织培训,要求农户、水产养殖户定期巡视、发现被挂鸟类及时解救放生,最大限度减少防鸟网(线)对鸟类的影响。第三,建立补偿机制。我前面也讲到了,要让农户自愿让利给生态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涉及政府财政补贴补偿的问题,要尽快出台补偿标准细则,对农户不防护经济作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主动承担起因保护鸟类而产生的成本。
叶榅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

各位专家提出的对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认为监管还需要从源头入手,之所以出现农户使用防鸟网(线)或者捕鸟网防治鸟害的问题,这背后其实涉及农户或者养殖户观念转变的问题。现阶段东滩的湿地资源、鸟类资源都已经是保护种群,是被法律明文规定保护起来的,但部分农户或者养殖户尤其是年纪大的农民,不一定了解相关政策,也不一定区分得开防鸟网(线)或者捕鸟网,其出发点在于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即使防护网上粘上了鸟,可能也会听之任之,所以还是需要我们乡镇政府去积极引导他们转变观念。一方面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户意识到保护鸟类资源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无论是乡镇政府还是职能部门在监管中要区分防护的正当性和恶意捕鸟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于恶意捕鸟的及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但对于善意防鸟的要循序渐进,各项政策措施要解释说明清楚,尤其是要求拆除防鸟网(线)的要补偿到位,确保有序推进“人退鸟进”“退耕还湿”工作的开展。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那么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中,可以有哪些作为?
万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首先,以公益诉讼的方式缓解人鸟矛盾是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生态保护难题的一种尝试。办案中要围绕公益诉讼“可诉性”这一核心,全面查实公益受损的领域、程度和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依法确定适格诉讼主体,精准提出检察建议、诉讼请求,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在审前阶段,需要根据其各自法定职责,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还是以刚才说的对绿化市容部门监管职责的监督为例,我们将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履行好保护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农林生产活动中设置防护网指导,依法查处使用防鸟网(线)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并积极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有计划地实施区域野生鸟类保护致害补偿政策,尽快推动鸟类友好型农业发展政策出台。
其次,公益诉讼的本质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我们不仅要关注好行政机关履职是否尽责、是否充分运用了所有行政监管手段;还要从实际效果作出具体判断,比如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护、侵害的公益和受损的生态是否得到恢复。因为这个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会全程参与,协同行政机关一起做好本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推动出台区级生态补偿细则等制度,努力实现鸟类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的双赢。

本期主持人 谢惠
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感谢各位嘉宾的深入分析与宝贵建议!今天的讨论为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推动制定防鸟网(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提供了重要思路。希望我们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共同守护候鸟迁飞通道,实现生态与民生的和谐共赢!
文稿整理: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马春辉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曹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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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75号咖啡 | “鸟为食亡”与“务农重本”——候鸟迁徙与农业生产兼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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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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