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儿童血铅超标诉讼落定 索赔206万判赔2.6万

戴仁辉告诉澎湃新闻,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3名原告中,只有血铅含量超过200ug/L(血铅中毒)的两人获得赔偿,其中易某某为14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4068元),黄某某1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2304元)。其余11名血铅含量虽然超标,但未达到中毒程度的原告的诉求未获支持。原告诉求中的后续医疗费用,和健康危害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13名原告不服,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美仑化工也提起上诉,请求驳回13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衡阳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并于今年1月26日维持原判。

戴仁辉向澎湃新闻介绍,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从医学和科学的角度并不能体现出血铅儿童受到的损害,没有真正保护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弱者。据潘小川出具的意见书,血铅水平下降,并不能使已经受损的神经细胞发育恢复到原先正常水平。且铅毒性持久,半衰期长达10年,不易被人体排出。

但由于目前国内没有技术量化血铅儿童的损害程度,也不能进行司法鉴定,让本案难以取得更加有利的证据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戴仁辉说,他们将认真研究申诉方案,努力推动环境诉讼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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