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时受伤,该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2021年5月18日,某工程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钢结构公司根据工程公司的需要向工程公司派遣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服务,工程公司向钢结构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管理费。

胡某被钢结构公司派遣到工程公司从事起重工工作。2021年6月9日,胡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工伤致残程度。

钢结构公司认为,根据其与工程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胡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程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钢结构公司承担胡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向被告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9324元。

至于钢结构公司与工程公司所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及补偿方式的约定,钢结构公司可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找工程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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