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三非婚生子女340亿跨境遗产争夺战国际法律问题与思考
2025年,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的三名非婚生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分别在香港及杭州两地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宗庆后生前设立的18亿美元家族信托资产及娃哈哈集团29.4%股权,与宗馥莉爆发遗产争夺战。宗庆后生前对外声称只有一个女儿宗馥莉,如今却有另外三名子女出现,主张与宗馥莉的平等继承权,再次将娃哈哈集团推向舆论的漩涡。
案情事实:
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目前有一名婚生女宗馥莉、三名非婚生子女,三名非婚生女均为美国国籍,具体身份信息如下:
宗继昌,宗庆后与杜建英(哇哈哈集团前高管)之子,1989年出生,持美国护照。
宗婕莉,宗庆后与杜建英之女,1998年出生,持美国护照。
宗继盛,目前已知信息仅显示持美国护照。
宗庆后生前对家庭财富传承做了安排,2003年,宗庆后通过企业内部邮件系统指令下属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尾号 7890)设立专项信托,为三名原告各预留7亿美元资产。但由于当时资金不足,信托仅注入部分启动资金,剩余款项需通过娃哈哈集团分红逐步补足。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逝世。
2024年5月,宗馥莉指令财务人员从上述银行账户内转出110万美元给杭州某贸易公司。这一行为引起了三名非婚生子女的注意,指控宗馥莉“擅自转移信托资产”。
之后,三名非婚生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分别在香港及杭州两地提起诉讼。三名非婚生子女在香港要求冻结该汇丰银行账户,责令宗馥莉执行父亲遗嘱,支付数百万美元资产利息,并赔偿资金转移造成的损失。同时,三名非婚生子女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宗馥莉持有的娃哈哈集团29.4%股权的继承权,按市值估计约200亿人民币。
宗馥莉的律师团队强调,根据《信托法》第8 条,信托设立必须有书面契约,而原告未能出示宗庆后签署的信托文件。此外,宗馥莉明确质疑三人身份与诉求的合法性,表示:“不认可对方证据,也未收到任何遗产或信托执行指令。”不仅如此,她还出示了2020年宗庆后设立的遗嘱副本,其中明确写道“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香港法庭目前审理信托诉讼,已将裁决延期至2025年9月,等待杭州DNA亲子鉴定结果,以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杭州中院则并行推进股权确权诉讼,暂未公布开庭具体日期。因为两地法院分别依据普通法(香港)与内地法律审理,最终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冲突,也在考验两地跨境司法协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商登记信息中早已出现复杂家族关系的蛛丝马迹。宗继昌自2022年6月起,先后担任娃哈哈多家关联公司的董事。沈阳娃哈哈荣泰食品有限公司更是将宗继昌、宗婕莉两人均列为董事。此外,在一家名为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股权结构中,宗馥莉持股60%,而杜建英持有40%股份。
2025年7月13日,案件爆发后,娃哈哈方面表示:“家族内部事务,与公司的运营及业务并无关联,公司不会提供任何答复口径或相关回应。”

诉讼及法律焦点:
宗庆后有三个子女具有外籍身份,部分遗产在境外,此遗产继承系涉外案件,无论是程序上的立案管辖、送达、取证、审理及此后判决承认执行还是实体上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查明,都离不开国际私法,应为国际私法领域法律业务。代理、承办此案的法律人不仅要有国际私法、婚姻家事法法律基础,还要对信托、公司等商法有一定研究,同时还要对相关法域的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因此案已在不同法域立案审理,如何协调两地法院诉讼及证据材料使用,也是实务中的难题。基于披露的案件事实有限,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本文仅做简单分析如下:
1、本案应定性为涉外继承纠纷,涉外法律关系至少涉及香港、内地及美国三个法域。
2、继承人国籍身份界定、识别
在涉外婚姻家事、信托等跨境诉讼与非诉业务中,国籍判断与识别看似简单,但非常复杂、非常重要,是所有跨境诉讼及非诉业务的首要问题。
3、管辖权
香港法院行使管辖考虑的是居籍、惯常居住、密切联系三条原则。其中比较难以理解确定的是居籍,居籍就是一个人跟一个地区关系,如果一个人他的意向是视一个地方为自己的家,这个地方就是居籍,是个很主观的概念。
香港法院依据以上原则规定对案件部分争议焦点行使管辖权,处理信托效力、管理及冻结申请。杭州中院依据内地法律行使管辖权,审理境内股权继承及可能涉及的遗嘱效力争议。
4、由于部分继承人及遗产在不同法域,本案还涉及跨境证据调查问题,两地法院均需要当事人提交身份关系及银行账户资金等遗产证据,上述证据材料提交法院时也需要做公证、认证等。
原告方指控宗馥莉“擅自转移信托资产”,如果指控成立,对转移、隐匿遗产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均应依据冲突规范确定的实体法判断。
5、本案难点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必须考量案件识别、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及信托等方面法律适用,具体涉及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24条、31条、32条、33条、36条等。
关于信托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因此原告可请求适用该信托设立、管理地或者信托财产所在地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香港法律,依据香港法律确认信托效力。
原告之所以请求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香港法律,在于该信托设立过程中既无受托人(信托公司),也未有任何信托合同文件及独立信托账户,不符合内地《信托法》第8条规定的设立信托必须书面签署,明显无效。
而适用香港《信托条例》规定,即使没有信托书面文件,仍可依据“口头承诺+资金行为”从而认定“事实信托”成立,体现了普通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本案继承、遗嘱法律适用也很重要,更复杂。
宗馥莉提供了2020年宗庆后设立的遗嘱,其中明确写道“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对此遗嘱效力,其法律适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33条规定确定应使用的实体法。如适用中国法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宗庆后的遗嘱若被认定有效,可能排除其他子女对境外资产的继承主张。
但从宗庆后设立的遗嘱内容看,实际上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对对境外财产(包括不限于不动产、股权)的处分,此内地遗嘱能否在香港及其他法域如何生效,是必须首先面对解决的法律问题问题,从法律上讲,此遗嘱效力取决于境外财产所在地冲突规范及实体法。
6、由于本案在不同法域诉讼,两地法院判决都存在需另一法域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情况,目前已有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承认执行安排,两地司法互助有法可依。
7、本案还涉及非婚生子女认定与继承权
如本案适用内地法律,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为证明血缘关系,原告方已向杭州中院申请调取宗庆后2023年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体检血液样本,进行DNA比对,若经鉴定,确认系宗庆后的子女,其继承权将得到法律确认。
除了以上法律问题外,本案是否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被继承人婚姻效力及夫妻财产如何认定、29.4%股权过户效力如何、是否存在多份有效的遗嘱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不再一一分析。
总之,本案继承人发生跨境遗产及财富传承纠纷并非偶然,宗庆后娃哈哈股权架构的交叉持股模式,有优势也有缺陷。宗庆后通过杭州娃哈哈集团、浙江娃哈哈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形成控制链条的设计虽能规避监管,但为遗产继承及财富传承造成巨大法律障碍。另外,宗庆后财富传承规划、安排时间较晚,且非专业操作,没有提前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身份,没有过早设立不可撤销信托,也未成立家族办公室管理家庭事务。此类跨境遗产及财富传承发生纠纷并非意外,也并非个案,以后会越来越多。

与本案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相关的思考
1、多年前,本人关于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的观点:
(1)“我国信托实务远远超越立法和研究,至少十年”。
(2)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客户做了财富传承、家族信托安排,比例高达 70%以上。
(3)真正的家族信托99%有涉外因素,系跨境家族信托。
(4)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规划已远远超越我们律师实务,至少5年。
2、关于财富传承、家族信托成功案例观点:
马云家族信托、潘石屹家族信托等跨境家族信托,多年来虽被称为财富传承成功案例,但本人一直认为:从跨境信托涉及学科专业领域及现状分析看,已经设立的所谓高净值人士的境外家族信托“成功”案例未必成功,理由如下:
(1)法律风险,信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身份涉外或居所地涉外,信托财产形式多样,财产位于不同法域或利害关系人处于不同法域,法律关系复杂不仅体现在国内法层面,更重要的是比较法和国际法层面。
(2)未充分考量利害关系人和实体资产在中国的现实情况。
(3)没有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信托纠纷进行充分风险评估与防范。
(4)将来一旦发生信托纠纷,可能面临信托无效、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10年前,本人在很多公开场合称,未来5年,会不断发生家族信托纠纷(为此不断举办跨境家事与财富传承活动,研讨跨境婚姻家事与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无论此前的鲁南制药信托案、武汉信托案、张兰家族信托案,还是当前的许家印家庭信托案及本案,其先后暴雷的现实均能印证本人多年前的观点。
本人最新观点是:我们继续坐等更多名人富豪所谓成功的跨境财富传承家族信托安排暴雷。
3、关于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业务新思考:
(1)高净值客户需要涉外律师,更需要有涉外、国际意识及国际私法意识的律师,现涉外律师很多,做涉外业务的律师也很多,但真正具备涉外意识,国际法、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意识、跨境法律思维的涉外律师寥寥无几!
(2)中国人善于财富积累,很难财富传承。
改革开放以来,在公司等现代企业制度加持下,短短几十年就积累了巨额财富,说明中国人财富积累是成功的。
而在财富传承上,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在,中国人的财富都难以传承,所以有富不过三代之说。当今来看,不仅富不过三代,眼睁睁见证一代所谓成功人士,“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谈笑间,所有财富灰飞烟灭。
总之一句话,中国人财富传承很难成功,与国外动辄传承几代、几百年,不可比拟。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的文化观念;
(2)法律制度与理念的缺失;
(3)最直接、最重要的是我们跨境财富传承安排、设计往往发生在境外,或在境内,但有涉外因素。也就是说我们财富传承安排、设计是跨境、涉外财富传承安排、设计,与境外的外国人家族财富传承、安排完全不是一回事,此特点下的财富传承安排、设计不仅具有法律复杂性(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也常常面临巨大风险:
第一,最大的风险是客户和多数境内外操作者意识不到此风险;
第二,发生纠纷时,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管辖风险;
第三,此财富传承安排效力必须要符合所有相关国家的规定;
第四,非专业操作产生的风险,据笔者对业内的了解,90%以上高净值家族的财富传承安排都是由非专业团队完成的;
最后、最严重的风险是身份、国籍带来的政治风险。
(3)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业务难点
不是涉及诸多执业领域问题,不是跨境法律适用问题,也不是如何操作问题,而是前期的沟通和面谈问题,特别是面谈。
转自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