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追偿?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多个等级,不同等级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也不同。每一本合法驾驶证上都有对应的准驾车型,明确界定了驾照所属人被授权合法驾驶的车辆类型。如果驾驶人“跨级”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不仅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潜在威胁,还会面临法律严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还将面临商业保险拒赔、交强险在保险公司理赔后遭追偿的风险。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借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追偿权纠纷提醒广大驾驶员:安全不可忽视,生命不能重来,准驾不符危害大,“跨级”驾驶不可取!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杨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审验超期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并最终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家属将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对不足部分由徐某赔偿2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交强险保险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追偿。本案中,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准驾车型与所驾车型不符,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针对涉诉交强险赔偿限额182000元,某保险公司已实际赔付杨某家属,有权向徐某追偿。遂判决徐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82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律焦点

准驾不符=保险“白买”?

1.交强险≠无条件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先赔”是保障受害人权益,但违法驾驶人最终需“自掏腰包”!

2.商业险拒赔有依据

商业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准驾车型不符”为免责情形,驾驶人违法在先,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合法合理。

3、准驾不符违法成本高

行政处罚:扣9分、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民事赔偿:交强险追偿+商业险拒赔,数万元损失需自行承担;刑事风险:若造成重大事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官提醒

以案为鉴,安全同行。道路安全无小事,守法驾驶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一次准驾不符,可能带来巨额赔偿的“大代价”,别让“侥幸”变“不幸”。驾驶证不是“万能证”,驾驶证背面明确标注准驾车型代号,驾驶前务必核对车辆类型。

1、C1证能开什么车

总质量≤4.5吨、乘坐≤9人的小型汽车,不得驾驶货车、牵引车、客车。

2、三类车型最易“踩雷”

摩托车(需E/F证) 轻型以上货车(需B2证) 半挂牵引车(需A2证)

3、学法守法,远离风险

定期查询驾驶证状态(“交管12123”一键可查), 如需驾驶特殊车辆,及时增驾相应车型;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免责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金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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