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立案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总结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该意见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意见规定, 执行监督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针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需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
3、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
执行难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最高院陆陆续续出台各种意见规定,制定各种执行措施,也是希望能够确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的情况更是普遍性存在,很多申请人最后只拿到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例如:没有进行财产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进行调查核实,不采取执行措施(罚款、拘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就意见内容来看,意见规定更重要的是解决执行监督立案问题。立案对当事人来说相当重要,立案之后就要有办案人员,有办理期限,有处理结果。虽然结果怎么样不清楚,但有了维权的途径,当事人就有了希望。另外通过执行监督也可以倒逼执行法官依法执行,规范化执行,确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