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结婚一年离婚,40万陪嫁被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应当平分!

据九派新闻,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徐某与胡某2023年1月登记结婚,3月举办婚礼时徐某母亲公示"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婚后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4年10月起诉离婚并主张陪嫁为个人财产。法院审理后认定,该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3年1月,徐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同年3月举办婚礼。婚礼现场,徐某母亲手持公示牌,上面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然而,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渐深,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其母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胡某则辩称,陪嫁财产是在婚后取得的,且没有明确约定归属,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主张该行为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并提交了其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作为证据。而胡某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示牌上没有明确写明"仅赠与徐某",应该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院指出,虽然徐某提供了婚礼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但公示牌上仅写有"陪嫁"字样,并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同时,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是在诉讼期间形成的,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其单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的举证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的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应当平分!

一、法庭上徐某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母亲的陪嫁就是赠与给她一个人的,是她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3条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事后她的母亲,也表示这是给她女儿一个人的,并不是赠与给女儿女婿的。

二、徐某的丈夫认为,他们领了结婚证之后才办婚礼的,陪嫁是在婚礼上获得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 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 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许女士的母亲在婚礼上确实没有标明,这些陪嫁是给徐某的,那么可以认定这陪嫁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婚礼是在徐某和丈夫取了结婚证之后进行的,这笔赠与也是在婚后获得的,徐某的母亲没有标明,是单独赠予给徐女士的,那么就应当认定这笔陪嫁,为婚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当平分。

(零度时评综合九派新闻、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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