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遗产纷争 百万资产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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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自称宗庆后先生继承人的原告在香港和杭州分别启动法律程序,涉及宗先生遗产处置和其生前设置的信托资产控制权纠纷。这两个法律程序前景如何?我结合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被告方的回复内容、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先说香港这个,价值21亿美元。

根据三原告表述啊,宗先生早年,就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了信托,承诺给大家各7个亿美元,截至24年初,这个账户有18亿美元,还差3个亿。后来啊,他们发现有110万美元从这个账户转走了,于是在香港法院主张禁制令,冻结账户谁也别动了,阻止宗馥莉也就是宗先生的女儿处置资产。而宗女士律师称不认可原告的证据,并提出了两个抗辩理由:1、宗先生在2020年的遗嘱副本,内容是将所有境外资产均留给宗女士;2、根据《信托法》第八条,信托设立应当书面形式,原告说宗先生的口头承诺不具法律效力。

以上是媒体公开报道的基本案情。我提出几个对原被告观点思路的不同看法和建议。首先是被告宗女士一方抗辩的这两点我不认同。1、假设2020年的遗嘱属实,这也只是涉及到宗先生的海外资产,也就是其过世后的遗产归属,但如果该信托行为已经发生且生效,除了个别特殊情形,信托资产不属于遗产范畴。宗先生的该份遗嘱的可继承财产,不应包括该信托资产。否则,信托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本质属性之一。2、信托设立确实应书面形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没毛病。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我在香港律政司(插图片)电子版数据库查到的《受托人条例》中文版显示,只有慈善信托的设立才有书面要求,其他则没有强制性要求。

其次,我觉得原告的思路也值得商榷。因为转走的这110万美元大概率不涉嫌犯罪,说白了就是不会明目张胆的多方配合把你张三的资产转给无关联的李四,这是犯罪,要抓人的。我觉得切入点应该是主张受托人未尽责或者行权瑕疵,要求变更受托人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香港《受托人条例》4A、37和42条。

好,咱们再说杭州这个诉讼。

这个标的数额就大了,可能得200亿。因为三原告主张和宗馥莉女士均分属于宗先生的娃哈哈集团29.4%的股权,仨人加起来得22.5%,将会直接威胁到宗馥莉女士的大股东地位。看报道,原告申请调取宗庆后留存的血样进行dna比对。如果比对成功,三人确实是宗先生子女,如果宗先生生前没有对属于自己的娃哈哈集团股权设立遗嘱继承,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1款,原告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当然,以上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公开报道的资料之上,也不排除双方释放出一些不真实的信息,烟雾弹嘛,也正常。但提醒各位高净值人士,在生前用各种代际传承工具做好财产安置,在血缘传承的同时,也让身后遗产有应得的归属,才是真正的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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