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调整普通高中学费
近日,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记者昨日获悉,鞍山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转发了该《通知》,鞍山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有所调整。
根据鞍山市实际情况,鞍山执行省定高中学费标准,即:省示范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400元(其中:第十三中学农村户口的学生每生每学年1200元),农村(县、县级市,下同)每生每学年1200元;一般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200元,农村每生每学年1000元。省内多数城市执行上限,鞍山市对第十三中学农村户口的学生按下限执行即每生每学年1200元。
学费标准自2015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2015年秋季之前入学学生按原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示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文件号及执行时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普通高中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同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预算安排时要足额安排公办普通高中教育经费,确保普通高中正常运转。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