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是完全失利吗?

1918年11月11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协约国方面定于1919年1月份在法国巴黎召开会议,解决战后事宜。

中国作为参战战胜国之资格参加了巴黎会议,当时的北洋政府经过精心准备,组织了了一个由50多人组成的代表团参加和会。

首席代表:陆微祥(外交总长)、

陆微祥

顾维钧(驻美公使)、

顾维钧

施肇基(驻英公使)、

施肇基

魏宸组(驻比公使)、

魏宸组

王正廷(时在美国代表南方军政府之利益)为中国南方政府代表。

王正廷

北京政府之所以加入王正廷为代表者,一则表示在外交上愿与南方政府合作,一则表示中国对外仍为一致。

中国出席巴黎会议之代表团,其总数为52人,其中有专家17人,外籍顾问5人。

国内各党派的领袖和要人也云集巴黎观察和会,其组成部分很复杂,国民党的汪精卫、张静江、伍朝枢等,研究系的梁启超、蒋方震、张君励等,旧交通系的叶恭绰等。

北洋政府为代表团确立了首要任务:

一、收回战前德国在山东省内的一切利益;

二、取消在1915年与日本签订《民四条约》的全部,至少部分内容;

三、取消外国人在华的特殊权利;

四、结束德、奥等战败国在华的政治与经济利益。

首先说第一条,这里与德国在1898年与清政府签订的《胶澳租借条约》有关。

“胶澳”就是山东青岛地区的旧称。甲午战争结束后,德国向清政府提出海港要求。德国公使海靖于1896年12月正式向总理衙门提出,要求租赁胶州作为储煤站。总理衙门以“恐各国援照,事实难行”为理由,婉言拒绝。

德国政府并不善罢甘休,德国首相霍亨洛告诉德皇威廉二世:我们唯一可循的途径是等待中国人先给我们报复的理由,然后占领海港,作为一个抵押品,同中国人交涉,割让该地。

1897年11月1日,德国两名传教士在山东曹州巨野被杀。德国得到这样的机会。

德皇威廉二世闻讯后喜不自胜地说:中国人“终究给我们提供了…期待已久的理由与事件,我决定立刻动手。”11月15日德国武装占领胶州城。

清政府无奈于1898年3月6日,李湾章与德驻华公使海靖在北京签订《胶澳租界条约》,又称《德租胶澳专条》。

《胶澳租界条约》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为:胶州湾及湾内各岛租给德国,为期九十九年,在租借期内胶州湾完全由德国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此《条约》青岛地区到1997年合同到期才能归还中国。

1914年夏季之交,欧洲之重要国家已先后卷入战争旋涡,中国亦于8月6日宣告中立。

日本于欧战开始后,乘机扩充日本在中国之领土与权益,并思乘机占夺胶州。

8月23日,日本宣布参加英、法、俄一方,向德、奥宣战、但它并不派兵到欧洲战场去,而是在9月2日,日本以对德作战为借口,派兵2万余人伙同英国在山东龙口及莱州湾附近登陆,至11月7日德军战败,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沿线,控制了山东省。

第二条中的《民四条约》,就是史称的“二十一条”。但《民四条约》是与“二十一条”有区别的,《民四条约》也不等同于“二十一条”的内容。

“二十一条”是在1915年1月18日日方向袁世凯提交的密约,共计二十一条,分为五号,关于山东问题在第一号中: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切权益;

2、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

3、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

4、中国从速自行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为商埠。

从这里可以看出日本是借世界大战之际,赶走德国,继续享有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和利益。

第二、三、四、五号包括日本南满、内蒙古东部享有居住、开矿,修筑铁路等特权;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让中国承诺沿海岛屿、港口不让与或租给他国,中国政府要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方面为顾问。

显然,二十一条是要把中国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控制之下,其用心是极其阴险、狠毒的,最终目的在于灭亡中国。这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威肋到其他帝国主义的侵略权益,因而连袁世凯也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愤怒的说:“日本竟以亡国奴视中国,中国绝不做高丽第二!”

袁世凯

“二十一条”要求提出后,从1915年2月2日至5月1日,中日双方代表共会谈了24次,会谈期间,日本使用了外交讹诈和武力恫吓的各种手段,迫使袁世凯政府迅速答应它的要求。尽管民国政府已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但由于仍未完全达到日本的要求。

日方在5月7日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并限于5月9日午后6时以前“如到期收不到满意之答复,否则日本政府采取认为必要之手段”

5月8日,袁世凯即主持政府紧急会议研究对策,会议最后决定接受日本的条件,理由是“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

5月25 日,北京政府与日本政府正式在北京签订了的《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两国政府所订之条约及换文》,日本称之为《大正四年日中条约及换文》。因是在民国四年签订,也叫《民四条约》。

《民四条约》是一系列文件的总称,包括2个条约和13个换文,其中2个条约名称是:

1、《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共9条)

2、《关于山东之条约》(共4条)

在《关于山东之条约》中第一条内容对于中国收回山东最为不利,第一条原文是: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也就是说中国承认日本可以继承德国原在山东所享有的一切权益。

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说,《民四条约》是在日本威逼利诱,胁迫中国签署的,是暂时之办法,应属无效。

但日本代表反驳之理由是,1915年中、日两国所订之条约及1918年换文,均有法理上之根据,且非为暂时之办法。如果1915年之条约可以因中国对德宣战而废止。但1918年所订之换文,是在中国业已对德宣战之后,自不能因中国宣战而废止。1918年所订之换文系1918年条约的继续,若中国认为1915年之条约已因中国对德宣战而废止。但中国复于1918年与日本订立换文,其用意殊属费解。

这里日方代表提出的1918年换文,是指1918年9月24日由中华民国驻日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与日本外务大臣后藤新平在东京签订《关于处理山东省各问题换文》。

当时袁世凯已死,北洋政府是段祺瑞当政,段祺瑞政府为了日方获得贷款,扩充皖系势力,以实现其“武力统一”的中国之目的,9月24日与日方签订了该换文,其主要内容是:

1、胶济铁路沿线之日本国军队,除济南留一部队外,全部均调集于青岛;

2、胶济铁路之警备可由中国政府组成巡警队任之;

3、右列巡警队之经费由胶济铁路提供相当之金额充之;

4、右列巡警队本部及枢要驿并巡警养成所内应聘用日本人;

5、胶济铁路从业员中应采用中国人;

6、胶济铁路所属确定以后归中、日两国合办经营;

7、现在施行之民政撤废之 。

上述条款表面上是撤退收缩,实际上在扩大侵略。日本在济南驻兵(第1条)、路警聘用日人(第4条)、胶济路无限期合营(第6条),都是超过了《民四条约》的权利。

尤其严重的是,该换文接受目本提出的这些具体条款,实际上就是首先承认了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利,重新肯定了《民四条约》有效。

还有,当时中方代表章宗祥在给日方关于该换文的复文有“欣然同意”字样,加上了“欣然”二字,也就是说中方很高兴的接受的日方的要求。

章宗祥在晚年时撰写文章为自己写“欣然同意”只不过是“外交文书之套语”不能“漫然移植于他种问题之上”。但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

章宗祥

在巴黎和会的日方代表抓住此事不放,就连美国代表总统质问道:“1918年9月,当时协约军势甚张,停战在即,日本绝不能再强迫中国,何以又欣然同意与之订约?”

最终,在巴黎和会上没有支持中国收回山东的请求。

巴黎和会上没有收回山东的消息传到国内,爆发了著名的“五四运动”。中方代表没有在《凡尔赛条约》上签字。

表面上看,列强没有支持中国的请求,是维护“契约精神”,然而实质是,早在1917年2、3月间,日本分别同英、法、俄、意达成秘密协议:日本支持中国参战,四国应允在战后和会上支持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这才是根本的。

列强的对华侵略政策一脉相承,都是一丘之貉,为了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达成共识,使得中国成为牺牲品。列强们历史上曾用武力或威胁手段从中国擭取条约特权。因此,日方恰好抓住列强的软肋,要挟其他列强承认自己的在华利益。日本代表直言不讳地表示:各国与中国所订的重要条约大多数是用武力要挟的,我们有什么本质区别吗?你要求我放弃在山东的权利,凭什么啊?你怎么不放弃在中国其他地方的权利呢?

日本的这一剑戳到了列强各国的痛处,使其无言以对。这正好说明帝国主义列强就是一丘之貉,它们在历史上共同劫掠中国的利益。

虽然中国在收回山东问题上失利,但在其他有关中国请求上得到了和会的支持,并写入在《凡尔赛条约》,共计7条,分别是:

第128款:德国放弃1901年辛丑和约之利益、特权及赔款。

第129款:德国放弃1902年《中国新税则协议》,及1905、1912年《关于黄埔之协议》中的利益和特权。

第130款:德国将山东之外的在华公产,除外交使领馆外,让与中国;唯北京使馆区内德产,不得《辛丑条约》签约之列强同意,不能有所处置。

第131款:德国允将庚子事变期间德国自中国取去之天文仪器,自本约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一律归还中国,并附给履行归还时所需之一切费用。

第132款:德国放弃天津、汉口租界。

第133款:德国放弃欧战后在华德侨、德产遭捕获、没收、拘禁、遣返而发生之要求。

第134款:德国放弃广州沙面英租界、上海法租界内公产让予英、法、中政府。

在第131款中要求德国归还中国的天文仪器,是指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时,德国抢走了5件,运到德国安装在波茨坦,供德皇威廉二世欣赏。

北京建国门天文台

德国政府按照《合约》于1920年6月10日,将这批仪器在波茨坦拆卸并装于日本南开丸”号轮船,经日本神户,于1921年4月7日辗转到北京,由荷兰公使欧登克代表德国将仪器交给中国,安装在北京建国门天文台上。

主要参考目录:

1、《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梁为楫、郑则民主编

2、《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 》张忠绂编著

3、《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 唐启华著

4、《解锁:中国废约历程》李海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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