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群众办理补领结离婚证书相关业务,这三类证明无需居村委会出具

市民群众如有需要办理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业务,有关证明是不需要居村组织出具的一起来了解↓

问: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如果遗失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办理补领手续需要居村组织提供证明吗?

答:自2003年10月1日起,上述情况已无需居村组织提供证明。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如果遗失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如婚登机关或档案馆)调取婚姻登记档案,然后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登记档案,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问:当事人办理补领结婚证过程中,如果发现结婚登记档案遗失了,需要居村组织出具证明才能补领吗?

答:自2019年10月1日起,上述情况已无需居村组织提供证明。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如果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未能查及的,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婚姻关系的材料之一:

(一)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记录;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存档并加盖部门印章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公证机构曾出具的结婚公证文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说明、记录。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就可以为当事人补领结婚证了。

问: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时,当事人的姓名发生过变更的,需要居村组织出具曾用名和现用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才能办理补领手续吗?

自答:2015年12月8日起,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为当事人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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