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火锅遭陌生女端锅泼脸 警方:泼人女子有精神病史 律师:火锅店、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网传一女子端着火锅汤泼向邻桌女子面部,现场一片混乱。1月9日下午,记者核实,事发地点为江西省庐山市某火锅店内。

警方工作人员表示,泼汤女子疑似精神有问题,曾有精神病史,已被送往医院。其与受伤女子不认识,其家属作为监护人将承担受伤女子的医药费。

据网传监控显示,1月8日晚6时30分许,某火锅店内,服务员正准备收拾的餐桌旁,被一蓝衣女子推到一旁。

随后,蓝衣女子端起桌上的锅,径直泼向邻桌女子,现场乱作一团,被泼火锅汤底的女子疑似受伤惊呼。蓝衣女子离开现场,被泼火锅汤底的女子随即跟上。

图源:极目新闻

记者注意到,火锅汤底疑似还泼到后排的用餐的顾客,其中有一名孩子。火锅店员的制服上有“ZHANAN”等字样。经记者核实,事发地点疑似江西省庐山市某火锅店内。记者尝试致电该店铺,但电话无人接听。

1月9日下午,记者从当地警方工作人员处获悉,确有此事发生,泼人女子曾有精神病史,他们已将该女子送往医院。“她和被泼火锅底料的女子不认识,没有恩怨”,警方工作人员说,被泼女子的治疗费用将由涉事女子的监护人承担。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颜回说法”@颜回说法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律师:火锅店、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女子向王女士泼火锅底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伤害行为,轻则涉嫌治安违法,重则涉嫌故意伤害。但女子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法律规定是无需承担刑事、行政违法和民事责任的。

2、女子虽然不需要法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自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这里有人疑惑,火锅店有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火锅店服务员正在收拾餐桌,女子推开服务员,将火锅底料泼在王女士身上,火锅店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监护人一定看看好照顾好,如果自己照顾不好,可以送到相应的医院,否则一旦发生伤害侵权案件,后果不堪设想。

(零度时评综合大风新闻、极目新闻、@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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