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够构成“婚恋型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最近“胖猫事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相信大家应该都已经了解了大致情况吧?
不了解的小伙伴可以看看下面的时间线:

【胖猫事件时间线】
很惋惜,也很痛心。
51万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说,胖猫的家属要想追索回这笔钱财,无论是通过刑事控告手段,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难度都非常大。
特别是刑事控告。
对于这种涉及情感纠纷的诈骗案件,有一个理论上的名词叫做“婚恋型诈骗”。
之前我做过两个类似的刑事控告,非常幸运,两个案件都成功立案了,并且其中一个案件对方还最终还被判刑了,当然过程非常艰难曲折,我们也是抗争了很久才有的结果。

【判决书正文】
什么是“婚恋型诈骗”?
“婚恋型诈骗”是指在男女双方以结婚、谈恋爱为目的,在相处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一种特殊的诈骗案件。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属于“婚恋型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特征:
第一,采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虚构个人身份与受害者接触;
虽然在男女恋爱关系中,抬高个人身份和形象是常有的事情,但如果是采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虚构个人身份,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非法目的”。
第二,采用捏造事实或者虚构真相等手段向受害者索取钱财;
并非行为人从受害者手中索取的所有钱财都属于诈骗,必须是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或者虚构真相的方式,使得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钱财才属于诈骗。
第三,行为人通常与多名被害人发展婚恋关系;
婚恋诈骗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行为人往往与多名被害人发展婚恋关系。实践中,婚恋诈骗案件案发后往往会有多名受害者浮出水面,行为人的诈骗对象通常并不固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存在“一脚踏多船”的情形时,其行为趋向婚恋诈骗的倾向愈发显著。
第四,行为人从受害者处获得相差悬殊的经济收入且拒不退还。
一般来说,“婚恋型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会通过虚构各种理由和借口,要求另一方为其支付金钱,且这种资金的投入已超出基本常理、不符合双方正常的生活标准。
虽然行为人在与受害者交往过程中或基于各种事由产生经济往来,行为人亦有可能向受害者给付了一定数量的财物,如买礼物、请吃饭、购买日用品等等,但这不过是行为人从受害者处榨取更大利益的手段而已,与受害者方给付的钱款数量相比差额悬殊。

因此,“婚恋型诈骗”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的难度较大,但如果能认定行为人确实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犯罪事实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