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与部分学生不雅视频泄露,传播者是否侵犯隐私?

去年,一段“老师与江苏镇江一所中学学生的私人视频”在网上被泄露。视频中的男主角据称是康某镇江高中的老师,而女生则是“比他小20岁”的女学生。视频发布后,迅速在网络上疯传,网上舆论四起。



事件持续升级。 2020年8月11日晚,据警方通报,不雅视频的发布者潘某主动投案自首,并承认“8月2日晚,他发现女性朋友的手机中包含有关该女子的不当信息”。是的视频,一气之下将视频发到微信群,引起网友继续追问,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2020年8月12日,康华老师所在镇江市实验高中发出处理通知书。报道称,镇江市教育局和学校认为,该教师的不雅视频缺乏品味,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违背师德,严重损害教师形象。

因此学校提前做出决定:

1、康某立即从一线教学岗位撤离,下令彻查;

2、经公安部门调查定性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一步手续。



公告称:镇江市教育局和学校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位,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查实,将坚决予以处理,决不姑息。

参与教师是否违反师德?

消息公布后,网友对康某老师的行为提出了不少争议,认为康某老师的行为违反了师德。这起事件不仅与传播淫秽视频有关,还与师生关系有关。这也应该是调查的方向。从目前的调查来看,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问题的调查结果将直接影响事件的定性和进一步处理:

首先,视频是什么时候拍摄的?

是在老师与女生关系为男性时拍摄的还是其他时间拍摄的?如果莫名其妙的视频是在男孔离婚后或者女学生去世后男孔与女生正常关系期间拍摄的,那么这纯粹是个人行为。至于文明和贵族,那就是他们自己的事了。双方都没有主动传播的意图或行为,他们自己都是受害者。



其次,如果视频是在男老师没有离婚的时候拍摄的,或者是女学生还在读高中的时候拍摄的。

对于这种行为,做出来的事情绝非是不良嗜好拍视频那么简单,也不是能够制造低俗情绪、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老师形象的。

后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男性儒家来说,可能非常严重。

第三,老师康某这个男孩,或者潘某的视频发布者是谁的女朋友?从刚刚发布的信息来看,潘某发现女性朋友的手机里有该女子等人的不雅视频,一怒之下,他将这些视频发布到了微信群中。

如果潘某不是亲密的异性朋友,潘某很可能不会发现这段私人视频。在康老师眼里,女性是她现在的男朋友,两人目前还处于恋爱关系。所以调查清楚女学生,他的女朋友是谁?

警方仍在调查这三起案件。如果康某的老师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表示将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拍摄不雅视频的女学生来说,只要不是受任何一方强迫或自行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都只是个人娱乐,只是个人行为上的“坏”习惯。 。

侵犯他人隐私将受到严厉处罚

对于视频传播者潘某来说,他擅自发布他人私人视频,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传播书籍、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公开拘留或监视。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和其他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刑事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播放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扰乱他人隐私、安宁的;

(二)进入住宅、旅馆房间等私人场所进行拍摄、窥探的;

(三)拍摄、刺探、窃听、讲述他人私密活动的;

(四)拍摄、窥探他人隐私部位的;

(5) 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看出:

以泄露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这是一种违规行为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

对于莫名其妙的视频

我建议你尽量不要接受

即使你拿了也不送

拿了就不好了,寄了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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