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官职回避制度,此回避非大家想象的回避!

官吏回避制度,到底是什么呢?千万别以为是,百姓见了当官的要回避之类的,如果你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看来今天定要让你涨涨见识了!

官吏回避制度,其实是统治者为表明吏治,减少营私腐败现象而实行的官吏

回避制度。经过整理历朝历代的回避制度,我们把它分为以下几类:

亲属回避制度,就是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同在一个衙门做官。东汉时规定,地方官员有姻亲关系的,连相仿的官职都不能担任。魏晋南北朝又把范围扩大到了一般亲属,地方官延伸到中央官员。祖孙、父子、堂兄弟、叔侄等不可以在中央的同一个部、司为官。宋朝规定,凡本族的亲属和姻亲都要回避。明代明确规定了宗室可以给你封爵,把你养起来,但就是不能参加科考,不能做官。亲属回避发展最为完备的当属清代,部分官职有祖孙、父子、叔伯、兄弟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任职,乾隆皇帝时则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地区回避制度,即不得在原籍为官。地区回避最早是汉代开始实行的,当时是规定宗室到地方做官,必须回避首都附近的二郡。隋朝规定县丞、县尉都必须用其他郡属的人。唐朝也规定官员不能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明代是把全国分成两个大区,不但不能在本省,还必须回避同一个大区。如此大的地区回避,在历史上都是空前的。清代的总督、巡抚至州县佐杂之职,都不得在本籍任职。乾隆时进一步规定,地方官要回避原籍、寄籍以及邻省离本人籍贯500里以内者。

职务回避制度,其实这是对上述两种的补充完善,每个朝代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唐代开元十一年明确规定“要官儿子,年少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后又规定,权要子弟,没有担任过大县的县官,不能任中央审理案件的大理评事类官职。宋代则不许地方长官在某一地方长期任职,中央官员也不许长期担任同一职务。清代规定三品以上京官,外省总督、巡抚以上子弟,不得任御史。有盐商世家的亲属,本人不得担任户部管理盐政的职位,防止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

师生回避制度,唐朝开始有此制度,如在科举中,与主考官有故旧等关系的考生,要像对待主考官亲戚一样进行“别头试”。最为严厉的师生回避要属清朝,连科举考试中形成的师生关系,在今后的任职中都要回避!

其实,当今代一些频繁的调任之类的,应该也是出于各种回避制度。当然,就算当权者的政策再怎么严谨,始终都会有人见缝插针的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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