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如何审查认定?
“明明是两厢情愿,对方却报案说我强奸,怎么办?”“实践中,对于‘违背妇女意志’是如何审查认定的?”以上问题是强奸案件及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亲友较为关心的。
王元君律师通过本文,将司法实践中审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途径进行整理,供同行、涉事人员及其亲友参考。

有部分强奸案件中,行为人的“强迫”系通过“暴力手段”实现的,此情况下,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搏斗伤痕”“衣物破损”等,能对“违背妇女意志”与否进行有效证明;还有部分强奸案件,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手段”,办案人员因此难以通过现场勘查及人身检查等途径,直接实现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明。本文系对后一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认定进行讨论。
非暴力胁迫情况下,办案人员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认定,一般是通过查明两方“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方面的情况实现的。
一、结合“事前情况”进行审查

对“事前情况”的审查,主要围绕双方过往关系进行。其一,要查明双方是否相识,如相识,则需进一步查明相识的契机、时间、场所及程度等;其二,要查明双方(当下及过往)是否存在男女关系,既包括暧昧关系、恋爱关系,也包括通奸关系等;最后,要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或发生感情纠葛,这主要考虑到,实践中不乏被害人出于上述原因诬告他人强奸情况存在。
二、结合“事中情况”进行审查

对“事中情况”的审查,主要围绕被害人在事发时是否具有反抗或求救的可能进行。具体要结合事发的时间、地点及周边环境,查明被害人是否能接触到通信工具,是否有反抗、呼救或自主离开的机会等。能逃离但不逃离、能报警但不报警的,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三、结合“事后情况”进行审查

对“事后情况”的审查,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要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否及时离开现场,及其离开现场时的情绪、衣着与行为表现等;其二,要查明事发后被害人是否及时报案;其三,要查明被害人报案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还是出于男友、丈夫或其他亲友的意愿;其四,要查明被害人报案钱是否有向行为人索取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最后,要查明事发后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态度(是否主动联系,乃至再次邀约发生关系等)。
四、上述三种途径的审查,应当综合进行

对上述三个方面情况的审查,应当综合进行。事前关系亲密乃至存在通奸关系,也不排除“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反抗,但抗拒及坚持程度明显较低,从正常理性人角度判断,容易使行文人产生“欲拒还迎”认识的,也不宜认定后者“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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