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捡到就归谁?千万别这么想,也别这么干,不然可能犯法!丨《热线12》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到遗失物,其实不仅仅是涉及道德的问题,在法律上也有着明确规定。还回还是留下,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面临的法律后果也会不同。前不久,江苏徐州的一位旅客徐先生的手机丢失了,因为没有设置支付密码,绑定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徐先生赶忙报了警。徐州东站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根据徐先生提供的相关信息,民警展开了调查走访,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夏某并将其抓获。

经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夏某交代了违法犯罪的事实。原来,当日徐先生的手机不慎丢失后,被夏某捡到,由于手机没有锁屏密码,微信又开通了免密支付,夏某便开始用徐先生的手机购买商品。

本案中,徐先生虽然因自己疏忽丢失了手机,但犯罪嫌疑人在捡到手机后盗刷银行卡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被徐州铁路警方刑事拘留。

除了捡到东西要归还,捡拾者在捡到别人丢失的财物后,也应该妥善保管。家住北京的席女士在河北定州参加完一场直播活动后乘坐火车返回北京。当晚8点,她搭乘了一辆出租车回家。车程一个多小时,到了晚上9点,席女士在家附近的胡同口下了车,没走多远,她突然想到行李箱遗失在出租车里,但此时车已经开走了。

她从事发当晚10点多开始,连续三天多次联系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希望拿回行李箱,得到的回复是行李箱不见了。席女士认为,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对行李箱的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将两方告上法庭,并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财产损失三万元。

原告席女士认为,被告出租车司机蒋先生既没有提醒自己下车带好随身物品,在发现乘客遗落的行李箱后,也没有在原地停留等待,应对行李箱的遗失承担责任。对此,被告蒋先生表示,自己看到乘客遗落了行李箱,是准备在第二天交回公司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租车司机蒋先生对原告行李的丢失负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而对于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提出的,行李的丢失与公司无关的辩解,法院一审不予认可。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蒋先生未能妥善保管原告席女士行李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原告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承担。

此外,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提出,本案中行李箱丢失是由于被告蒋先生未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乘客遗失在车上的个人物品而导致,法院认为,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可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另行向司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于原告席女士主张的三万元赔偿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捡拾到遗失物,其实不仅仅是涉及道德的问题,在法律上也有着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表示,拒不归还失物一般可能触发盗窃和侵占两条刑法,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手里。“比方说我把手机的外观做了特别大的改变,把里面的内容做了特别大的调整,不想归还手机,这种情况可以构成侵占。而手机里的财物就不一样了,这个东西并不在犯罪嫌疑人的掌控之中,他通过花钱的方式使得原本不属于他的财物变成了自己的,实现了财产权益的财产占有的转换,那就应该是构成盗窃罪。”

专家还表示,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失主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返还。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