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人在巴彦浩特骑车碰杯饮酒还要拍视频?!结果……

现如今

在互联网上看看短视频

分享生活百态

已是年轻人常态

但偏偏有人为了博眼球、引关注

动起了歪心思


不久前,阿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网友举报称:“有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拍摄并发布疑似一边骑车一边喝酒的视频,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时长06:46


接到举报后

阿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迅速组织警力连夜行动

开展大量走访调查

最终将视频中

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景某某

和视频拍摄者陈某某

及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吴某某

三名青年抓获



经询问

在当日凌晨

景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

送朋友回家途中

拍摄了一段边骑车边碰杯饮酒的短视频

并将视频上传快手平台和微信朋友圈

试图获取更多网友的关注、点赞


通过调查核实

驾驶摩托车的两人

均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且景某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吴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未登记上牌



民警在查阅景某某快手账号

发布的视频时发现

自2023年至今

景某某曾多次驾驶小轿车、二轮摩托车

在巴彦浩特镇城区及周边道路行驶



民警依法扣留涉案的摩托车

并通过讲法说理的方式

对三名青年进行了教育

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表示愿意改正并接受相关处罚

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景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


吴某某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


就视频中显示的行为,据交警介绍,因时隔多日已无法认定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所以无法认定酒驾并做出相应处罚,遂对嫌疑人这种为博眼球、发布视频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互联网时代

很多人喜欢

将身边的大事小情分享到社交平台

畅快淋漓地展现个性、表达自我

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皆要遵章守法

图一时之快、谋一己之私

突破法律底线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来源:阿拉善盟融媒体中心官方微信“驼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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