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员工离职获赔近2万元经济补偿金

近日,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下,员工离职可获经济补偿。

李某在甲公司当防范员,勤勤恳恳工作多年。可公司一直没给他补缴社会保险,还漏发年终奖、无故克扣工资。李某实在无法忍受,就辞职不干了。2021年,离职后的李某觉得公司没给自己缴纳社保这事太不合理。于是,他就2011年至2016年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向隆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判甲公司需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19950元。

甲公司收到仲裁结果却不乐意了,认为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已经过期,法律不该再保护。于是,甲公司把这事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明确,甲公司没给李某缴纳社保是事实,李某因为这个原因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需要给予补偿。最后,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9950元。甲公司不服上诉,南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要是没缴纳社保,员工就有权辞职,而且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先找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行就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去法院起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 |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韦薇 通讯员余苏莉

编辑 | 劳方

校对 | 蓝莹梅

责编 | 刘晓婧

审核 | 王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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