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要慎用优先权

最近,我连续在网上看到退役军人因为军人优先问题,群众引发争执的文章。有的手持退役军人优待证,在车站插队争先,引发周围群众包括退役军人的批评指责;有的退役军人发表言论说,“自己虽然退役了,还在服预备役,应当视同军人对待。”类似情况,本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为什么一再引发群众的不满呢?
我认为,关键是少数退役军人对”军人-退役军人-预备役人员”三重角色存在着身份认知偏差。本人服役二十六载,亲历预备役制度变革,现结合《国防法》《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从法理与实践维度谈三点看法。
一、军人优先不能等同于退役军人优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日常生活中,由于对此条款的错误认知,经常引发矛盾。
实际上,这个条款完全是针对现役军人的,而《国防法》等多个涉军法律都在《附则》中讲明:“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强调的是服现役的,并不包含退役军人。至于某些公共场合设置的军人优先通道,只适宜于“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并非对所有退役军人优先。
二、预备役人员不能等同于现役军人。有的同志拿“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主张权益,认为既然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就应该享受现役军人的优先权利,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规同时规定:“预备役人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这就意味着,他平常并不属于现役部队,只有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才能转为现役部队。所以退役军人不能认为自己在服预备役,就应该享受现役军人的优先待遇。
三、退役军人享受优先政策涵盖面极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中,只有医疗卫生和文化交通2个方面的条款,涉及到军人优先或退役军人优先的内容。这两个条款中,医疗卫生方面优先仅涉及“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它众多退役军人不在此列。文化交通方面的优先权针对的是“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不涉及任何退役军人。
从国家层面上,对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优待上,而优先极为有限。地方上,尽管各省对退役军人优待政策有所不同,但优先政策也一样不多。所以,建议退役军人在使用优先权时,需以法律为尺、以公序为锚,自觉遵崇社会公德,不和群众争先、抢先,这样,更能赢得社会的尊崇和人民群众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