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布顾客裸背不侵权?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某美颜中心提供护理服务时偷拍顾客背部,法院判其赔偿原告5000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女顾客“美背”被偷拍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原告小金作为顾客去到一家美颜中心进行背部护理。在背部护理过程中,原告裸背趴在按摩床上接受被告工作人员“慧慧”的背部按摩。原告做完背部护理后,为了方便下次消费遂与“慧慧”添加为微信好友。

几天后,原告在“慧慧”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她分享的裸背按摩小视频,该视频能够完整看到被按摩人头部以下至腰部以上处于裸露状态的背部。平时对隐私颇为注意的小金惊讶地发现裸背上两颗痣的位置与其本人完全吻合,遂向“慧慧”询问:“你朋友圈的视频是我?”“慧慧”向同事核实后对小金承认了没有经过她同意而拍摄了相应视频。

只露背不露脸不属于侵权?

随后,小金和店家多次协商处理该事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了法院。庭审中,店家代理人否认对小金存在侵权行为,理由主要是视频中没有出现小金的面部,他人不能识别出该背部是小金本人,店家也无法确定该视频确实就是小金。店家代理人还提出只有露出身体隐私部位才属于侵犯隐私权。小金在庭审中表示,最开始“慧慧”道歉的态度还是很诚恳,但后来店家的店长和代理人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她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给其他类似店铺敲响警钟。

构成侵犯隐私权 ,店家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规定第4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在判断是否属于私密部位时,应当结合权利人的主观心态、处于何种场合或者状态并结合普通人的一般认知来综合判断。比如同样是裸露的背部,对于身着露背礼服出席公开仪式的明星而言就没有私密性,而对于在自己房间休息的普通个人就具有私密性。

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女性,其在美颜中心裸背接受按摩时完全裸露的背部应当属于私密部位。法院当庭宣判,要求店家在报纸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一审宣判后,店家暂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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