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强制缴纳社保应该慎行缓行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解读为强制社保时代已经来临,鉴于大中型企业用工制度业已比较规范,受影响最大的是承载了多数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并且《解释(二)》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这就意味着只要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又必须包含社保义务,劳动关系已经强制与社保挂钩。过去那种私下约定放弃社保换取一定收入补贴,以及通过让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以商务合作形式来规避社保义务的路子都走不通了。
对于一般大众而言,或许觉得这不过是个司法解释,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其实最高法于2021年出台的《解释(一)》,今年出台的《解释(二)》,规格都非常高,《解释(二)》制订过程长达18个月,中间在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时最高法又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判例执行中的实际效力约等于法律。

那么如何看待这个司法解释呢?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法学界多数是积极评价,认为这是完善就业者权益保护的一大步;经济学界则担忧如果强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将加剧他们的生产困难,更不利于经济复苏,更可能引发倒闭潮,减少社会就业,最终损害劳工阶层利益。大致可以说,法学界更侧重公平和现实权益,经济学界更侧重于效率和长远福利。
那么应该如何更全面看待这问题呢?笔者首先认为应该肯定《解释(二)》的积极意义和良好初衷。因为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群的社保权益,是社会发展必经之路。根据人社部统计,2024年末全国就业人员 7.34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险人数仅有4.72亿,医保参险人数3.78亿,失业参险2.45亿,这就意味着强制“三险”覆盖人数与实际就业人数之间有巨大差异,多数就业人员并未享受“三险”待遇。
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完善这部分人的社会福利,的确是建立一个更公平、和谐社会的绕不开的问题。如果他们的社保问题不解决,最后仍将像父辈农民工那样老无所依、仍要超龄劳动,那么是我们发展的失败,我国应该在未来一二十年内解决这个问题,时不我待。
同时,随着60后、70后退休潮的来临,我国现在社保压力越来越大,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支出为3.8万亿,2023年骤增到9.9万亿,2035年则增加到16-18万亿左右,并且所有结余将耗空,这也迫使现在亟需增加资金注入社保池,来维持平衡。如果未来有1亿人强制缴纳社保,按照全国社保基数加权平均为4200元/月计算,全国社保收入每年将增加1.4万亿,如果三险覆盖率达到发达国家65%左右的水平,那么每年至少增加3万亿收入,这是个非常大的数目。因此,很多人认为,这也是《解释(二)》出台的客观原因之一。
不过笔者认为,扩大社保覆盖面,增加社保收入这个问题,应该从更高层次上,统筹分步进行,单靠强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思路,不仅可能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带来很多麻烦。
第一, 当下经济形势不好,就业艰难,当务之急是稳就业,保证就业岗位数量,而不是质量。最近几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降至1200万左右,而每年中专、高职、本科、研究生毕业人数在1600万,就业市场供大于需;另外,由于经济的波动,第一次出现了返乡人员多于进城人员的情况,我国总体就业规模萎缩了近3000万。
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是就业的主要载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8年我国企业用工中,大中企业比例仅占20.6%,其余都是由小微企业来承担,数量达2.33亿;另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的统计,个体工商户承载了近3亿人就业。所以,当务之急是稳住这些就业。
现在税收越来越透明,房租、工资越来越高,其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的利润已经很薄,如一个面馆雇佣三四人,可能一个月利润不过两三万,如果强制缴纳社保,那么将要增加六七千元成本,这样的话,夫妻老板选择关张、外出打工得到的收益将高于开店收益。
所以,给企业增加社保税一定要选择在经济上行的时候,经济下行期有可能成为压弯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对整体经济形势、就业形势有害无利。
第二,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的就业人员交社保势在必行,但前提是降低费率,以及完善社保收支机制,这是基础工作,基础工作不做就仓促加征社保税,必然引起社会抵触,以及降低解决实际问题的功效。
我国企业的社保税是全球属于全球最高的一档。根据资深社保专家宋晓辉先生的研究,全球175个国家企业负担社保缴纳费率平均值为14.27%,中国为28%,企业社保负担全球排名第14,是极高负担国家。中国应该逐步降至全球14%的水平,降低企业的社保缴纳比例,才能既保障社保覆盖面,又兼顾企业长远发展。

中国个人承担社保费率也过高,全球平均水平为8%,而中国为11%,也应该逐步降低,才能提高个人缴纳积极性。另外非常关键的是,我国社保的行政区划和城乡双规的分割制度,也导致了即便是交社保,也很难享受到社保带来的收益。只有完善社保管理机制基础上做增量改革,增量才会有效。
第三, 解决数亿底层就业群体的社会福利问题,以及社保收入不足问题,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而不能只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了就业,其实就已经为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超能力的贡献,如果再让他们为占有就业人口最大比例的底层就业人员的社保托底,那就是他们无力承受也不该承受之重了。
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和国企也都有责任。从政府方面来说,财政支出中过多用于基础建设投资和行政成本支出,而投放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较少,根据冯俏彬和宋恒的研究,我国社保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19%左右,而OECD国家为35%左右,在各国收入达到1万美元阶段,社会性支出GDP占比为16%左右,而我国为10%左右。
政府的社保支出过低,导致政府负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太少,大家只能依赖由企业和职工负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来养老。比如2023年,一个城镇退休职工能够平均领到3973元的收入,其中政府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仅有223元,主要还是靠以前企业和自己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750元),国家、企业/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5.6%和94.4%,后者是前者的16.8倍。
而我们东邻日本,2023一个退休职员拿15.4万日元养老金中,政府负担的国民基础养老金达到5.7万日元,国家和企业/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为37%和63%。这也意味着你只要是日本国民,哪怕长期失业、没有收入,等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满足基本生活支出的保障金。所以,未来我国政府应该增加国民年金性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如果能逐渐提升到1000元/月水平,底层社保问题将大大缓解。
另外,全民属性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和金融资源,其产生的收益也应该让全民享有。鉴于我国现行体制下,全民分红几乎没有可能,应该加大将利润上缴财政和划拨充实社保的比例。
2024年我国国有企业利润为43504亿,上缴财政6782亿,其中调入公共预算的仅有3707亿(调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为750亿),剩余的钱又以各种形式返还到国企中,用做支持国企脱困或发展的支出,这意味着只有不足9%的国企产生的利润最终用作民生用途。笔者认为这个比重太低了,应该至少在20—30%之间。
另一方面,国有资本划拨充实社保基金落实的也很不理想。2017年,国务院制订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企、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给社保基金。地方国资划拨情况我们还没有找到公开的数据,在中央层面,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布的数据,到2025年上半年中央机构和金融单位划拨额仅为2.1万亿,不足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权益总额44万亿元的5%,距离10%的目标依然很远。
并且从公布的数据看,划拨的多数是“低收益资本”,8年类累计分红仅1116亿元,年均收益率仅在1%左右,其中2024年分红为264亿元,仅占当年社保支出的0.25%左右,对于解决问题也是杯水车薪。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必须规定强制完成划拨的时间线,任何企业不能无限期拖延;必须进一步提高企业划拨比例,目前的10%根本对实际问题于事无补,必须增加到30%-50%左右;对于那些盈利高的垄断性企业,尤其要增加划拨比例。
因此笔者再次重申:在扩大底层社保覆盖面,以及增加社保收入这个问题,应该从更高层次上,统筹分步进行,单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思路,不仅可能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带来更多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