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被撞,与机动车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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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安文元
近日,我市公安部门全力整治不文明交通行为,这些不文明交通行为背后是一串血淋淋的数字。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1日至今,我市主城区因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14起,致人死亡11人,受伤107人。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95起,致人死亡34人,受伤177人。
机动车不礼让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负全责
今年4月21日17时36分,李某驾驶辽B9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水仙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纪念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车辆前部将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纪念街的行人潘某撞倒致其受伤。
原因责任认定: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将潘某撞倒致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其行为过错及其所起的作用是形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
行人未在人行横道内通行被机动车撞倒负同等责任
今年4月16日8时50分,宋某驾驶辽BL0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违反货车限行通告,沿八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滨海医院门前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右前部将未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八一路又突然中途折返的行人任某撞倒致伤,车辆受损。任某经抢救无效于17日9时10分死亡。
原因责任认定:
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大连市货车限行通告,未确保行车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之规定;任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中途折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宋某、任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