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被泥水、雪等覆盖算不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而被罚款、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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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咨询如果车牌被泥水、雪等覆盖算不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会不会被处罚并扣分?

这个问题要区别情况来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保证号牌清晰、完整。按照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故意遮挡、污损,应当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次记9分。

所以说,如果故意用泥水、雪等覆盖号牌,肯定就是按照前述规定罚款、扣分了。

如果号牌被泥水、雪等覆盖不是故意所为,是因为路况或者天气原因造成的,交警会怎么处理呢?

这就要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4月印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一、关于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第二项来处理了,是这样规定的:

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老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查到了类似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法院判决文字较多,大家看着不方便,老牛就把这个判决书精炼一下,供朋友们了解。

案例是这样的:

四川省越西县的王某是重型自卸车司机,驾驶“川WX****”重型自卸货车载运砂石前往施工地点,交警查车时,发现其后车牌污损看不清,此后,越西县公安局以故意遮挡号牌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王某认为,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泥泞路段,其后车牌出现污损系因驾驶、装卸货物的过程中被稀泥和灰尘粘附,并非故意所为,且在返程途中直至交管大队检查地点均无洗车场,故无法对车牌进行清洗。此外,案发当日的摄像记录拍摄点位于越西县中所镇,尚未到达洗车场位置,故车牌污损属正常现象。其无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故意。

王某对公安局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公安局的处罚,公安局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涉案车辆被截查时,车体干燥,车辆前号牌清晰可辨,后车牌无法辨识,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是重型自卸货车用于载运砂石,从施工地点卸货,多次往返,不能排除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会对后车牌造成一定的污损。交管大队在缺乏王某存在故意污损其驾驶车辆车牌行为的主观动机及相关证据情形下,即认定王绍贵有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正确,对越西县公安局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既然有这个规定,有聪明人就会想,既然不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我虽然发现了车牌被雪泥覆盖了,我就不清理,装作不知道开车上路,这样即使违章了也不怕被监控拍到了。

你想多了,这样做就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在明知号牌被污损的情况下,故意不清理,达到遮挡的目的,就会被认定为故意遮挡号牌而被处罚。

老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查到了案例,跟大家分享。

案例是这样的:

2017年4月15日,安徽省濉溪县的陈某驾驶“赣CXXX**”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与东二路交叉路口时,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该车后车牌被污泥污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故意污损故意污损号牌的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陈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涉案车辆号牌被污损,是因其出车前未检查车辆前后号牌所导致,其虽未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但不是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一条第(二)项已经对应当认定为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情形及应当处以警告的情形都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有义务对车辆外观(包括号牌)、技术性能等进行检查。涉案车辆在查获时前号牌清晰可辨,而后号牌完全污损。综合当时的天气情况及陈某笔录的陈述内容,陈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后号牌已长时间处于污损状态,但其却未采取措施,放任车牌污损,公安机关认定其具有污损号牌的故意并无不当。据此,公安机关根据陈某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潜在的安全隐患,对陈某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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