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落网!珠海民警持“藏宝图”顺藤摸瓜抓获两名文物盗贼!

2021年7月16日,珠海公安3名民警揣着一张画工粗糙的“藏宝图”,在四川省自贡市某山坡上东寻西觅。

此时自贡市仍未解除暴雨黄色预警,暴雨冲刷过的山坡不但为他们在山间的行走带来严重不便,更是加剧了他们在灌木丛间辨认目标地点的困难。

他们远赴千里到底来找什么?这一切要从两周前说起。


群众举报有人非法倒卖文物


2021年7月13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非法倒卖文物。


香洲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当日就在香洲区某街道成功查获一宗倒卖文物案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并查获涉案文物共5件。


鉴于文物犯罪案件较为特殊,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立即加快行动,当日便迅速将涉案文物送往广东省文物鉴定站进行鉴定、评估。


7月14日,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经鉴定后出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据报告显示,5件涉案文物均为明代生产制作,其中2件葵口盘釉面莹润,工艺娴熟,保存完整,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及研究意义,定为三级文物;


另外3枚“弘治通宝”钱币出土痕迹明显,时代特征明确,定为一般文物。

经讯问,刘某承认其有倒卖文物及盗掘古墓行为,并自称是在2021年7月12日从自贡市出发乘坐高铁抵达珠海,目的是在珠海进行非法文物交易,而计划非法交易的文物是由他本人独自于2021年7月初在自贡市某山坡上一座古墓中盗掘。


事不宜迟,在证实涉案物件的确为具有历史及研究价值的重要文物后,7月15日,香洲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前往刘某描述的古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于出发当天马不停蹄地抵达自贡市。


香洲民警持“藏宝图”顺藤摸瓜


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某盗掘的古墓位于自贡市某山坡上,民警本就人生地不熟,面对漫山遍野的杂草、灌木,再加上当地接连的暴雨天气,要找到一座早已被灌木遮掩的墓碑,且被盗掘后又迅速重新掩埋以制造不起眼假象的古墓,搜寻难度自不必说。


除了投入必要的时间、精力,敏锐的洞察力、清晰的判断力以及足够的运气同样不可或缺。


此时此刻,民警仅凭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口供及一张出发前由刘某本人手绘的粗略“藏宝图”作为全部线索。


这张“藏宝图”无异于荒野中的指南针,图中数条横七竖八的线段,以及十余个歪歪扭扭的汉字,几乎是他们抵达目的地唯一的线索。


谁也不知道这名“摸金校尉”是否真的愿意老实交代,换句话说,也许这张“藏宝图”本身只是个恶作剧。


然而3名民警别无选择,唯有一试才能得知真相,姑且就先相信这张“藏宝图”的真实性。


“应该就是这里了!”通过与手中“藏宝图”反复比对,3名民警终于在某山包上找到了疑似图中标示的目标地点。


只见此处四下空旷,几近荒无人烟,四周树木茂密,杂草丛生,一块年久失修的墓碑在草丛中若隐若现,左看右看都不像是一个可能埋藏着“宝藏”的地方。


在暴雨的冲刷下,湿润的土地与成片的枯草、枯叶、枯枝几乎在视觉上浑然一体,但仍然没能骗得过现场3名民警的眼睛。


民警上前仔细勘察,此处表面虽有泥土、植物覆盖,但泥土略显松动,有近期内被挖动过的痕迹。


这样看来,这张“藏宝图”的确是真的。此处无论是位置或特征,均可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提供的信息一一对应。


这让3名民警一致笃定——此处便是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藏宝图”中标示的“藏宝”位置,也就是刘某在不久前盗掘过的那座古墓。


真相远不止这样


民警虽然找到刘某供述的盗掘古墓,但是在收集案件证据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刘某的供词存在一定疑点。


比如根据刘某对古墓墓室内设计的描述,刘某独自盗掘古墓的难度较大,极有可能是其刻意隐瞒了存在作案同伙的事实。


7月16日,在成功辨认出刘某盗掘古墓的案发现场后,办案民警立即采取调查、取证行动,更加质疑刘某否认同伙作案的供词。


不料,就在此时,刘某在供词中曾经提及的“表哥”张某竟自投罗网,在民警途经被盗掘古墓现场附近调查取证时,张某疑似在寻找下一处“藏宝阁”。


随后,办案民警在古墓附近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在张某的摩托车内发现铁铲、手套、胶鞋等疑似作案工具。


经民警深入调查取证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张某互相承认对方为其同伙,两人是同学关系。


刘某声称两人是第一次做“摸金校尉”,之所以想到通过盗掘古墓、倒卖文物赚钱,是由于最近经济比较困难,于是打算凭借曾经与文物接触过的经验“捞点快钱”。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时间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群众如发现盗掘古墓、盗窃文物违法行为,请立即向警方报案。


关于盗掘古墓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关于倒卖文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1.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5.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


(来源:珠海刑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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