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 “七折优惠”买单时却成原价?谁该为误解的促销“买单”?

案情简介

近日,贾女士向湖州市安吉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县内某大型超市内购买了一部男士电动剃须刀,当天该商场内部分商品有七折优惠活动,且该剃须刀货架处写明购买此商品可以享受七折优惠。可是贾女士在结账时,超市收银台的工作人员却告知此优惠活动已结束,要求其按照商品原价支付,贾女士认为该要求不合理,遂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收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县市场监管局一同前往该超市进行调查。经调查,该超市当日正在进行两类优惠促销活动,贾女士购买的电动剃须刀经确认未在促销范围内。但超市方在促销活动宣传中对列入优惠活动的产品表述不够清晰,并且由于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货架上用于前一款商品的七折促销标签,最终导致贾女士对电动剃须刀的实际售价产生误解。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认为,该超市货架处所设的促销折扣标签,是以店堂告示方式作出的优惠承诺,因标签中并无对应产品的信息,所以虽其原意并非是对电动剃须刀作出的优惠设置,但消费者作为信息接收方,有理由认为货架上商品与折扣信息是一一对应的,并相信商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消费者基于该信息进行的购买行为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超市方应对此起交易的优惠履约。鉴于超市方非主观故意,且未发现存在欺诈行为。经调解,超市方退赔贾女士错收价款。

案例评析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警示

安吉县消保委在此温馨提示:

经营者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同时要时刻关注商品及促销信息的对应性,防止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在对待商家打折促销时要保持理性,面对诱人的折扣、奖品、赠品、返券等促销活动,请仔细阅读促销活动的具体规则、时限等内容,注意询问和辨别,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购买,切勿因促销而盲目选购,做到明白消费、按需消费。在购买商品时,要主动索取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先行与商家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处置。

来源 | 安吉县消保委

编辑 | 戴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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