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直播打赏也要纳税,已有主播被重罚
近日,自然人王**因取得抖音平台打赏等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税务稽查并罚款。

处罚结果显示,王**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取得抖音平台打赏等收入162,070.25元(含税)及向老客户(私域客户)销售书课包,取得销售收入117,646.24元(含税),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3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4,924.77元及2023年至2024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648.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之《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代码20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适用条件“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考虑到王**于5月22日、23日对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税款128,936.35 元进行了预缴,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对王**2023年至2024年少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648.14元、2023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4,924.77元处以50%的罚款11,786.46元。
网络主播的打赏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况,关键是看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的是什么合同关系。
第一种,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将直播打赏虚拟礼物兑换提现后,应视为平台对主播职务工作的奖励。此时,主播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务合同,主播属于外部个人,主播将直播打赏虚拟礼物兑换提现后,应视为主播获得的劳务奖励,主播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主播为独立个人,并未与直播平台签约。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主播在作为未签约个人的情况下,从平台获得的打赏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主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经营者身份与直播平台签约。根据上述《答复》,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取得的打赏礼物兑换提现后,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种,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判断主播打赏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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