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把财产都给了儿子,跟儿子住,但让女儿们都付赡养费,应该吗
张阿姨的老伴去年患病去世后,家里只剩下自己一个人。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但在经济上经常贴补母亲。张阿姨考虑自己的身体不好,往后的日子她想跟儿子一起住。便先把老两口所有财产全部给了儿子,自己正在住的一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也过户给儿子,然后把想法给儿子一说,儿子儿媳很痛快答应,但同时提出一个条件:以后三个姐姐每人每月要给妈妈赡养费500元。
三个女儿对这件事情很有意见。大女儿觉得母亲每月有2800元的退休金,又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弟弟,每月还让女儿再出500元太多了。另外两个女儿则认为,母亲不和三个女儿商量,就把财产都给了儿子,儿子也继承了老人全部财产,就有责任赡养母亲,不能再要求女儿们付赡养费。当然,女儿们可根据收入多少自愿给母亲生活费。
根据张阿姨家的这个纠纷,从情理法的角度谈三点意见。

一、张阿姨不和女儿商量把全部财产给了儿子,合法,但不合情理。根据《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说合法,是因为张阿姨不用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有法定权利处理自己的财产。说不合情理,是因为三个女儿和儿子对于父母的应尽责任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张阿姨把全部财产都给儿子的想法提前给女儿们商量一下,取得理解,相信三个女儿不会不同意的,毕竟母亲要跟着弟弟和弟媳生活,也能减轻姐姐们的负担。一般情况下,老人跟着谁,谁就会更累更操心。

二、弟弟和弟媳要求三个姐姐每人每月付给母亲500元赡养费,合法,但有情理缺失。说合法,是因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三个女儿虽然都有意见,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责任和义务,应该依法执行。说有情理缺失,主要是弟弟把姐姐们的赡养费作为一个交换条件,才让母亲跟着住,就这一点就够失情理的,让姐姐们心寒,母亲虽不敢说什么,但心里也未必高兴。况且母亲把全部家产都给了儿子,每月还有退休金。再说姐姐们平时都在经济上常常贴补母亲。如果能和姐姐们面对面真诚沟通说清楚,让姐姐理解体谅,血缘亲情在,相信姐姐们都会血浓于水的。

三、解释一个法律问题:只要父母健在,父母的财产不管给哪个子女都是赠予,而不是遗产继承。在上述案例纠纷中,张阿姨把全部财产都给了儿子。除大女儿外,另外两个女儿认为是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包括给任何一个或几个子女或者任何人。但作为遗产,说明父母已经过世,如果父母没有特别遗嘱,每一个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法定权利。此案中,如果母亲赠予给儿子的财产,其他子女是没有权利改变母亲意愿的,因为这不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