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的视角,浅谈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的封臣制度

文/玉箫苒

编辑/玉箫苒

前言

梅因把社会的发展看作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由此可以看出,英格兰从封建社会到近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演化,是合适的。在中世纪英格兰,贵族依附制度是一种以私人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结构,是一种以私人关系为纽带的社会。

领主的地位是由附庸对他的附庸来决定的,而附庸必须对他履行各种义务。中世纪后期,由于采邑制度的衰落,从属国的性质和内容发生了改变,从属国到诸侯的依赖性逐渐减弱,两国之间的地位差距逐渐缩小。

同时,原有的契约精神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使领主和附庸的身份界线变得模糊。个人的身份特性被削弱了,契约的特性得到了强化,英格兰的现代化进程加快了。

本文从其内涵和性质出发,对其“身份”和“契约”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英格兰从“身份”型到近代“契约”型的演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英格兰封臣制度中的认同特性

领主的附庸关系是以封地为基础而形成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英格兰的封臣制度的确立和诺曼的征服是分不开的。威廉不但在军事上击败盎格鲁一撒克逊贵族,而且在西欧,尤其是在法兰克地区,也引进了较为成熟的封建体制。

英格兰的封建制度是建立在诺曼底封建制度的基础上,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相结合,建立起一种较为成熟的封建领主制度。

英格兰在1066年被诺曼征服之后,并没有立刻进入一种安定的状态。为了在新王和新贵族的统治下安居乐业,民众纷纷向征服者投降,建立起了权力和责任的联系。建立这样的封臣关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1086年,《末日审判书》对英格兰的土地划分、领地划分、等进行了细致的考察,确定了“一中央领主一附属国”的所有权体系,从而使英格兰的采邑制得以建立,为领主的附属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威廉二世在位期间,英格兰的土地制度得到了彻底的确立,而领地的所有权则是由附属国支付的。1215、1217年、1225年通过了《自由大宪章》,1236年出台了《莫顿法》,1267年的《马尔巴洛宪章》,进一步明确了领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兵役,封建的主要责任是继承金、监护权和婚姻权。

领主的附属关系既是私人的,也是合法的。封臣有自己的权力和责任。由于这种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并且排除了血缘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有些学者认为,在领主的附庸中,还存在着某种合同的成分。

早期的封建社会并不是单纯地依靠情感或通过某种拟制来补充其成员。他们之间的联系就是“契约”,他们通过与新的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来获取新的合作伙伴。

封建主和臣民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明确的契约而确立的,一个人愿意以推荐或封地的方式接受他的家族,他必须知道他的一切要求。

所以,区别封建制度与原始民族之间单纯的习惯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契约”在两者之间所占据的范畴。采邑关系是一种半合同关系。封建主和他的臣民一样,都是有责任的,违反了也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然而,“准”合同与的合同却是截然不同的。从身份和身份的角度来看,领主的附庸关系明显是一种不平等的、带有等级的契约关系。在中世纪的封建体制下,身份和契约是两个主要因素,他们看似对立,实则相辅相成,形成西欧特有的封建体制,并催生出近代社会的萌芽。

随着时间的流逝,领主的奴隶制中的恐怖性质逐渐消退,而奴隶制的特性却在不断的萌芽和成长,直到消亡,英格兰的封臣制度中,贵族的地位特性逐渐减弱,尽管在领主的附庸中,存在着原始的契约成分,但身份却是它的基本特性。

从臣民的身份特征可以看出,他们与臣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他们对自己的主人有着强烈的依赖性,而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主人效力。在采邑制度的没落和从属制度的改变下,诸侯与诸侯的地位差别也随之缩小。

附庸对君主的依赖性的削弱

土地是封建制度运作的基础,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谈论领地的归属是非常荒唐的事情,而封地则是建立在领主的基础上。从采邑和册封仪式中,可以看出他们对附庸的依附。在册封仪式上,两个人面对面站着,一方表示愿意为对方效力,另一方则表示希望或希望得到这样的服务;

前者将手掌放在对方的手掌上,表示臣服。有时,屈膝的姿势会加强这种顺从的含义。这时,第一个伸出手来的人说了几句话,也就是一种很简单的声明,就是他的“人”,在他面前。接着,两人以嘴唇互相亲吻,以示友好与融洽。

这是一种臣服的仪式,这种仪式渐渐被剥离,变成了一种效忠。在英格兰,效忠礼和效忠礼一样,都是受人尊敬的。

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这种礼节逐渐演变为一种正式的礼仪,不再经过这些繁琐的程序,跪拜和接吻逐渐消失,不平等的色彩也逐渐淡去。

不过,这种礼仪一直没有被取消。封地本身就是附庸对领主的依附。从经济上讲,从政治上来说,从附庸靠着领主的领地生存,也就是领地。

一块土地在军事上、政治上和司法上的重要性,都要远远超过它的经济价值。因为封地与贵族和附庸有着共同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不仅是经济上的,因此,在初期,采邑是禁止转让的,即使是永久的。

随著时代的流逝,诸侯国对土地的法律拥有愈来愈稳固,采邑不但可以继承,而且可以随意转移,这也就使得采邑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通的不动产,因此,诸侯国的附属权也遭到了挑战。

把所有的土地都转让给别人,就更违背了附属权的精神,这并不是说,整个土地的转让会使土地上的责任消失,而是由于土地的所有权随着土地的迁移而发生了变化。

一个人可能会带着一丝乐观的心情,从同一家族的后代中获得这样的忠心,但却很少有人能从陌生人身上获得这样的忠心。

英格兰在13世纪末期通过了《土地买卖法》,正式规定了自由的人可以自由的购买和出售自己的土地。但这需要另一种方式,就是让新的附庸代替旧的附庸,让新的附庸向领主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通过次分封的方式来转移领地,则是被禁止的。

这种“只要不损害地主的利益,不论附庸是什么人”的土地转让方式,就很明显地说明,从属国的身份特性逐渐减弱,而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统治者,他们“更在意的是维护自己的附庸权利,而非选择臣民。”

尤其要注意的是,《土地买卖法》并没有规定国王的直辖领地,而直接移交封地的行为仍然遵循1256年的《王室条例》。

然而,1290年之后,国王对直接封地的管理也有所松动:不仅授予了土地的转让权,而且允许未经批准的土地转让也大幅增加,从过去的零头或个人被准许的情况上升到了两位数。1327年,法令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直接的土地转让金,以及对未经允许擅自转移土地的国王的惩罚。

封建附庸责任的丧失

领主的附庸制度最初是为了安全起见,而英格兰的领主附庸制度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领地而获得军役和附庸。

从亨利一世到亨利二世,英格兰的军事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盎逊的旧贵族们的威胁已经解除,维京人的侵略结束了,他们和苏格兰结成了同盟,尽管威尔士偶尔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但还在可控范围之内。

而在欧洲,法国国王路易六世的王权成了亨利一世最大的敌人,他迫切需要一支军队来支持安茹家族在法国的统治。

在亨利二世的统治下,这一局面变得更加紧迫。但是,传统的封建征兵方式,既没有制定出骑士在国外的战斗习惯,也没有随意地延长他们的战斗时间。于是,就有了盾币和征兵制度。

到了13世纪中叶,为护盾而非兵役的习俗已十分盛行,国王们也放弃了依靠封建征兵体制作战的习惯,传统的兵役在军事上的作用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经济效果。

贵族们对附庸的需求急剧下降,大部分附庸都将重心放在了发展农业上,成为了一名真正的庄园主人,他们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对领主的依赖却越来越小。

在14世纪,由于货币的贬值,一定数量的盾钱变成了一种无足轻重的东西,它最后的经济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爱德华一世时代的最后一次征用了盾牌。

1385年,理查二世颁布了一项法令,让他的封臣们不用为他的盾牌而缴纳费用。兵役内容的改变和消失,使领主的附庸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此以后,附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战,也可以解除对领主的依赖。

在此期间,援助金和继承金的数量是固定的,而且因为同样的理由,它对领主的重要性也会降低。附属国对领主的责任,与其说是过去的个人效劳,不如说是用物质或货币来表示,而附属国对领地的管理,则愈来愈少受到领主本人的严密监视。附属国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得到加强。

结论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笔者认为,13世纪末之后,英格兰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而传统的贵族依附制度也逐渐削弱。土地逐渐脱离了种种非经济的限制,封建的权力和责任关系也逐渐发生了改变和消失,从附庸到附庸的程度逐渐下降,地位的削弱。

在经济方面,由于领主无法提供一定的物质保证,一些传统的世袭贵族也面临着破产的危险,总体上无法领导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在政治上,诸侯国逐步脱离了对君主的个人支配和政治支配,而由私人权力支配的权力代替了过去由私人关系支配的行政和司法。

在社会关系方面,以原社会为基础,包含合同要素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广泛地运用,形成了社会组织中的雇佣关系。相较于以前的领主,雇佣制度更多地运用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它打破了封建等级制度,从身份到契约。

英格兰在彻底结束了领主的统治之后,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将社会契约理论运用到了国家和人民的身上,使英格兰真正地进入了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中世纪贵族的奴隶制的衰落,是英格兰走向现代文明的第一个乐章的序曲。

参考文献

比恩:《从领主到保护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领主权发展》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辛普森:《土地法的历史》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