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卫所为何消失?一文带你从历史角度探究清朝的军事制度

第七章 认同宗异姓成亲族 作始祖关帝显神威 明代军事制度的遗产

第七章 认同宗异姓成亲族 作始祖关帝显神威 明代军事制度的遗产

今天,大多数前铜山所的居民住的不再是传统四合院,而是新式的砖瓦房。但是,他们依然在白天敞开房子大门,家庭生活也并不仅仅限于门槛之内。妇女在狭窄的巷子里做饭洗衣,老人则坐在凳子上闲话家常、含饴弄孙。同样地,仪式生活的公共和私人区别依然十分模糊。大多数住家的神台放在面向大街的前厅,街上行人可以通过门道一览无遗。在铜山所的古城墙之内,神坛中央的主神位上,安放的是一尊巨大的关帝神画像,而不像该地区的其他地方那样摆放祖先牌位。关帝占据主神位,大家并不觉得奇怪,一名年老的庙祝告诉我:“我们铜山所的居民敬奉关帝为祖先。”这种看法,其实是明代军户制度的遗产。

如今的关帝庙,是整个铜山所最有活力的寺庙。前往关帝庙烧香拜神的信徒总是络绎不绝。关帝的游神会是当地宗教仪式日程中的焦点。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隔壁的城隍庙,门可罗雀、香客寥寥,城隍神也从不出来游街。现在,铜山所的居民意识到自身的与众不同。他们知道,在距离铜山所咫尺之遥的那些乡镇,世人大张旗鼓地举行城隍神游神会,如平海、福全和其他前卫所社区的村民一样。他们解释,因为城隍神身上的阴气太重,可能带来危害,所以最好对他敬而远之。1但是,无论是附近乡镇的居民,还是全中国不计其数的、每年热烈庆祝城隍游神会的城镇居民,似乎都对城隍神的阴气不以为意。实际上,关帝在铜山的地位如此令人瞩目,与居民的宇宙观或家族渊源没多大关系。一切都关乎历史,关乎明代军事制度在清初消失后留下的遗产。

制度性遗产制约着每个国家政权的选择。即使是一个通过征服战争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都必然受到前政权的制度性遗产的限制。即使新政权废除或改易前朝制度,制度性遗产可能依然形塑着新政权人民的选择。旧制度的残余元素在脱离了其原有制度背景后,可以作为新局势下日常政治的一部分焕发新生。

明王朝的覆灭,意味着明代军事制度的终结。该制度的某些部分被废除,其他部分则并入了民事行政体系。这是一个缓慢而零碎的过程,从崇祯十七年(1644)明朝灭亡开始持续了近一个世纪之久。但是该制度依然留下了许多遗产,影响所及,甚至不止于那段过渡时期。它们当中的一部分,例如专门税征收的持续存在,是一种自上而下制造的遗产,乃官员们为了应对过渡阶段的挑战而制造的。其他的则是自下而上制造的遗产。体制内的人及其后代,力图保有旧制度赋予他们的特权,或者试图调整该制度的某些部分,以应对新的情况。在他们取得成功的情况下,这些遗产便成了可以在不同背景下重新利用的政治资源。因此,即使在该制度正式走进历史之后,它依然继续制造着新的社会关系。这类将旧的制度安排用于新的制度背景的尝试,我们可以称之为“诉诸先例”策略。

新生的清政权面临统治一个复杂社会的挑战,刚打下江山的满洲人自然而然地借鉴了距离自己最近的明代模式。清政权的合法性,部分地建立在接受天命、恢复秩序的基础上,而使行将崩溃的制度复苏,正是证明这一点的手段。因此,无论是出于现实方面的原因,还是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量,满洲人沿用了许多明朝的制度。实际上,早在顺治元年(1644)清兵入关、清王朝正式建立之前,满洲人就已经开始采用明朝各种制度了。入关不过是加速了这个过程罢了。

明清两代组织结构的相似性,常被视为证明清代 “汉化”的传统观念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所谓“新清史”的学者强调了清朝及满洲人历久不衰的独特性。不过,就连“新清史”最坚定的拥护者也不可能同意清政权的所有制度都是另起炉灶。明清体制上的嬗变,既有延续的一面,也有断裂的一面,两者同样重要。但军事制度的情况有所不同。就组织原则而言,征服四方的满洲军队和它的手下败将明军存在本质差别。清军的核心是八旗兵,这是一支世袭制的部队,建立于17世纪早期。入关后,清政权设立了另一支军队,即绿营,由归降的明军组成。部分绿营士兵来自军户,其他则来自职业军人,也就是雇佣军。明代末年,明军的相当一部分乃由雇佣军组成。绿营并非世袭制。清代大部分的时间里,一直维持着这种“八旗——绿营”并立的基本结构。清初统治者似乎从未考虑保存明代世袭军户及卫所的制度,或者将它整合成为国家的第三支军事力量。2清统治者从未认真讨论过这一话题,我们无从知晓他们为何没有这么做,是因为他们认为明代制度弊端百出吗?还是因为整合的艰巨任务看起来不可能成功?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明代制度必须废除。卫所被取消了。取消的过程在某些地方十分迅速,另一些地方则缓慢得多。世代为兵的军户制度也随之废除,“军籍”正式走进了历史。3

这并不意味着从前的卫所就这么消失了,或者卫所社群和其他社群混为一体,也不是说从前的军户就这么销声匿迹于一般百姓之中。本章讨论的就是明代军队遗留下来的制度性差异在清代及之后的长期存在。在这里,如同本书其他部分一样,我着重讨论的不是狭义的军事——募兵、补给、作战等方面——的遗产,而是给普通百姓留下的遗产。我们在前面几个章节读到的家庭和他们的后人,依然栖息于一个早已被正式废除的体制之内。但是,由于众人继续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旧体制的有用之处,它在被正式废除后依然以意想不到的形式继续存在。了解这些遗产,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明代制度更绵长的历史,还能帮助我们理解清代历史。这是因为,清代制度不仅包括从汉人王朝继承下来的制度,也不仅包括满洲人自创的制度,同时还包括各种制度性遗产。尽管旧制度已被正式废除,但依然存在于清代百姓的日常政治之中。

苦难深重的过渡时期

东南沿海地区的居民在考虑制度性安排之前,首先必须顺利度过17世纪末的严重动荡时期。“剿灭”倭寇之后,东南沿海享受数十年的繁荣太平,而王朝的更迭再次使这里兵荒马乱。顺治元年(1644),首位清朝皇帝在北京登基,之后清朝用了整整四十年才结束动乱,恢复太平。

这段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清王朝的主要威胁来自“国姓爷”郑成功。郑成功出身富商家族,郑氏家族的商业活动曾经横跨日本到东南亚的广大区域。17世纪50年代,郑成功打出“反清复明”的旗号,率领部队攻占沿海大部分地区,包括金门和铜山这样的昔日卫所。郑成功的军队占领铜山超过十年之久。

郑成功在缺乏筹划的情况下,于顺治十六年(1659)不自量力地北伐南京,最终兵败,被迫撤到台湾。虽然郑氏始终声称效忠明朝,但从那时起,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降清,郑成功及其继任者一直维持着实质独立的政权。今时今日的台湾岛上,还有好几个宗族声称本家始祖原是沿海卫所居民,跟随郑成功的军队来台湾。4

为了切断郑氏政权的物资补给,清政府下令将沿海地区的所有居民强行迁到距离大海数十里乃至数百里的地方。前面章节中讨论过的大多数社群都处在“迁界”的撤离范围内。在铜山,清军“推城焚屋,居民逃窜,惨甚不堪,祖祠焚毁,屋舍邱墟,而坟墓亦复凄然”。5至于迁离沿海地区的难民下落如何,以及他们如何在腹里安顿下来,我们所知甚少。即使如一些历史学家认为的,部分人留了下来,他们肯定要偷偷摸摸地躲避巡逻的清兵,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6

直到郑氏政权覆亡后,清政府才撤销了迁界令。从前居住在沿海卫所的居民开始陆续回家。他们这时才发现,家乡早已满目疮痍。在福全,当地“宫室宇舍煨烬无余”。居民“后渐归复,始得草创第宅,然不及曩昔万分之一”。7铜山陈家的祖坟“前后茂草,被人锄尽”。8现在铜山仍流传着一则故事:在荒废数十年之后,铜山所毒蛇为患,以至当地居民不得不请道士作法,驱逐毒蛇。

清代两户人家为明代赋税交恶

毋庸置疑,和行政上的重组相比,强制迁徙、房屋毁坏、财产流失对卫所居民而言是更直接、更严重的威胁。但是,地方衙门改革以及卫所的废除,最终将对当地社会影响深远。在福建,卫所的消亡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卫所本身被解散了,而军屯却依然得到保留。到了18世纪初,军屯也被解散并纳入民州县系统。作为一种制度的卫所,至此不复存在。

许多清代和民国的福建地方志,往往用“因明之旧”四字概括清初的赋税制度。9这些看似简单的记载传达了一个基本事实:尽管经历明清鼎革的混乱,清朝统治者既没有彻底改革赋税制度,也没有实行全面的人口普查或土地登记。即使在消灭郑氏政权之后,清朝统治者依然不认为掌握主要的赋税数据有多重要。在我们看来,这实在难以理解。现代国家将全面、准确地掌握人口统计数据视为有效管理的一个先决条件。前现代中国的官员并不这么想。清初的绝大多数官员认为自己已经接手了必要的信息,足够应付工作需要了。留存下来的明代文书规定每个地方行政单位都必须承担一定的税负。如果当地居民顺利上缴赋税,官府就能够获得所需的收入。如果入不敷出,那么现存的文书就提供了征收附加税的根据。

因此,一般来说,前屯田军户的子孙依然必须承担他们祖辈的税负。如今相关赋税被摊入军屯所在的县份。即使在明亡清兴多年之后,安溪胡氏依然在上缴“余粮”。(还记得吗,“余粮”是明初制度的遗产。这项制度刚实施的时候,士兵们必须上缴“正粮”以及作为卫所驻军军粮的“余粮”,“正粮”会再以军粮的形式退还给他们。后来,“正粮”被废除了。)第五章中,我们追溯了胡家的历史。万历十二年(1584),他们领取了一块军屯。这块军屯本来在王丙仔名下,因为胡家、王家以及另一户人家共同组成了复合军户。这块军屯地处南安县,然而胡家早就回到了他们湖头老家,屯地显然是被租出去了。军屯士兵不再是农民,而成了地主(至少他们不再耕作军屯。我不知道他们在湖头靠什么糊口)。他们向租户收取军屯佃租,并将一部分佃租作为“余粮”上缴卫所。三户人家轮流管理军屯,收取佃租,并缴交赋税。清初,军屯制被废除,他们将佃租上缴南安县令。

至清康熙六年,奉旨裁各屯归县征粮,王丙仔屯归南安县。康熙四十年,因惠安、安溪二县屯米缺额,南安屯米溢额,将本邑屯米五石三斗五升五合,内拨二石一斗四升补惠安县林佛保户内,拨三石二斗一升五合补安溪县陈尧时、林大梁户内,内补陈尧时户内二石三斗一升五合,补林大梁户下九斗。

…………

王丙仔一户屯粮田贯南安县九十都佛内垄等处,租被佃抗粮历赔纳租上虽与本里王族帮当,但册只载王姓名字现管。乾隆十四年,王寅淑等自相推诿,赴县呈控,胡安淑、迎淑、训等族议,具诉。至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督捕厅朱查前后册载,无胡名字,讯名详振,蒙周爷批断,押令王寅照额完纳结案,是年龚仁观作中,胡安淑佥知邀同王寅淑将此屯田出兑与安九十都黄浩舍、侯开老,掌管纳粮,约无致累,附识备考。10

18世纪初,附近的安溪县和惠安县出现财政赤字,而南安县却是盈余。为了平衡财政,朝廷将南安的部分收入转调安溪、惠安。和之前的王朝一样,清朝统治者并未考虑先将各地赋税集中到中央,再进行分配。他们的措施反而是让曾由某个县征收的某块田地的赋税改由另一个县征收。王丙仔之田所纳赋税也在转调之列。该田地原属永宁卫福全所军屯。但现在无论永宁卫抑或福全所都已不是实际存在的行政单位。军屯亦被撤销,唯有缴纳赋税的义务留存了下来。更确切地说,县衙簿册的一份文书上清楚明白地记录着应纳税的田地以及承税之户口。明清易鼎,征税的权力也从军事系统转移到民政系统。如今,该权力又从一个民政单位转移到了另一个民政单位。这具体显示出曾属于明代军事体制一部分的军户如何依然受到该制度的实际影响。现在,他们向新的民政单位上缴税粮或等价的白银。这实际便利了他们的生活,因为新纳税地恰好就是本地的民政单位。

三户人家收取佃租,缴纳赋税,数十年时间相安无事。乾隆年间,问题出现了:没人缴纳赋税。王家控告胡家,称该由胡家付清积欠税款。与之前的几个案例一样,我们只能看到胡家的一面之词。胡氏族谱记载,真正的问题出在佃农身上,他们拒交佃租,导致无收入可用来纳税。可是,王家为什么不去告积欠佃租的佃农,而是将矛头指向胡家?唯一合理的解释是,王家在打官司时,援引了三户人家订立的合约。根据合约,他们承诺轮流负责经营田地。王家肯定声称,既然税负积欠出现在胡家经营田地期间,那只能是胡家自身的问题,和王家毫无关系。官司打了好几年。最终,胡家翻出了万历十二年(1584)的军户黄册并指出,虽然他们从前也许协助过王家缴纳赋税,但胡家的姓名实则没有在黄册中(自然这也有助于我们了解胡家为何决定将黄册录入族谱)。

这场官司的关键在于三家轮流承税的合约是否依然有效。王家主张合约仍有效力。在王家看来,前军屯田地依然是一类重要的财产,应继续受到前朝赋税制度的约束。原先组成复合军户的三家应继续共同承担税负。欠税是胡家之过,因为当时轮到他们营田。胡家则认为,时间已过了两百年,再加上改朝换代,当年的军户籍册应与一般地契无异。王家拥有田地,自然有缴税之责。这是一场关于田地适用哪个规管制度的纠纷。两户人家都试图把田地置于对自己最有利的规管制度之下。对胡家来说最理想的情况是:收取佃租时,大家履行合约;而缴纳田税时,合约则宣告无效。他们还是在利用两个重叠体制之间的差异行事。

县令被胡家说服了。他判胡家胜诉,命令王家付清积欠的税款。但故事没有结束。县令毕竟洞悉整起案件的内情。他下令王家付清欠款后,应立即将田地卖掉。他希望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确保自己或继任者不再受到烦扰。各方对田地所有权的诉求纷繁复杂、漏洞百出,他希望堵住这些漏洞。这块田地与一种特定的赋税相关联,但规管制度模糊不清,该由谁承担税负存在不同的解读。无论是王家还是胡家,都希望利用明代管理制度的某些部分为自己谋利。出售田地之后,买家便不能再钻这些空子。他们与前朝军户制度毫无关系。买下土地之后,他们必须承担税负。地主依然必须缴纳被称为“余粮”的特别税,而这项特别税的许多方面是早已被废除的明代军屯制度留下的遗产。县令希望通过消除税负责任的模糊性解决由谁缴税的棘手问题。他的判决,旨在消灭制度套利行为在未来出现的可能。

穷则变,变则通:田家族产转作他用

随着世袭军户的废除,围绕它形成的各种制度理应一并淘汰。至少表面如此。但这些制度安排了对物质资源的获取和权利,尤其是财产。正如胡家的税负,这些物质资源并没有因为清朝皇帝在北京紫禁城登基而消失。大众仍须管理它们。这又制造了另一种遗产。

在我们主要关注地区以北的杭州附近,萧山田氏和本书第一章讨论的军户相似。在明初被征入伍后,田家为了解决何人担任正军的问题,建立起由各支系轮流补伍的轮替制度。为了鼓励正军履行义务,田家拨出一部分族产收入用作正军的薪俸。到了万历年间(16世纪晚期),家族的内部纠纷引发了一场官司,结果县令判定在役正军有权获得来自族产的收入。明朝覆灭、卫所废除、军户取消都没能改变这一点。康熙十六年(1677),曾经的田家正军回到原籍,要求获得来自族产的收入。没有人质疑他这么做的权利。他和整个宗族拟订了一份协议,以确认自己的权利。显而易见,来自族产的收入现在已完全和其原有功能彻底分离,不再和军役有任何关联。

……又阅我曾祖子受公所录万历二十六年台州田舍中勾补讼词云:洪武二十年,始祖田贵和三丁抽一军,役台州海门卫桃渚所。祖有合同,盟二十年一度,六房轮枝接补,舍中年已五十,男伯敬病,弱不堪差操,思得听继军丁田应龙在籍,逆盟布脱𨙫乞电鞫以全蚁命等语。望川公亦控县申诉,县主沈公审,据田舍中与应龙,虽系同宗,截然两户,毫无干涉,况田贵和子孙现有继丁田宗宪在册,议杖舍中以警刁顽,具由申覆,厥后伯敬嗣役贵和公云,即是士信公之祖,实无可考。向有本邑平屋十六间军田十二亩被舍中陆续卖去,仅留军田数亩,每年其子孙旋里收花,至康熙二十年间,有桃渚所长官字宪荣赍符来族收花,偶失其符,被舒章公拾取,长官无凭,后不复来,因将此田助为文遒公祭产。伯成公向称匠籍匠田,吾族向称军籍军田。由是观之,伯成公与士贤公同宗而非嫡派明矣。11

签订合约的各方同意,为了方便起见,正军——现在这位正军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士兵——无须亲自前来领取薪俸,而是可以派人代领。作为安排的一部分,他们制作了一个特殊的文卷。正军可以将文卷交给他委托的代表,而田家会凭借标签确认代表领取薪金的资格。此项安排本应为正军带来不少便利。然而,实际上却事与愿违。正军不知何故遗失了那个文卷。(很可能是有人蓄意捣鬼,因为家族的另一名成员奇迹般地“拾到”了文卷。)当正军于康熙二十年(1681)再次回到原籍时,他没能出示文卷,因此宗亲们让他空手而归。遗失的文卷就在他们自己手里,他们知道正军不可能再来讨钱。这给了他们决定如何处理那笔收入的机会。如果在族人之间平分,每个人就只能收到一些零头。于是,他们决定以之继续作为共同财产,但改变了用途。它成了祭祀本家远祖的族产。就这样,在明代划出来用作正军薪俸的族产,如今成了田氏家族的部分物质基础,保证仪式的延续性并加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12

这类转换军户族产用途的故事,在清初十分常见,揭露出军户制度的一个完全意料之外的影响,那就是增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我之前基于郑振满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个观点:总体而言,军户比民户更有可能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社团型宗族。我的论证是,军户的身份使父系氏族更有可能组织起来,以履行他们的共同义务,而宗族恰恰构成了适合的组织平台。13我依然认为这一论证是正确的,但现在可以提供另一个理据。军户很早便采取设立族产的做法,以履行他们的共同义务。当族产原先的用途不复存在时,它们为倡导理学的当地精英实现其愿景提供了现成的物质基础,同时还成了他们实践其通过亲属关系改造社会秩序的想法的最方便的媒介。但并非中国各地都如此,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多余的财产和理学精英不是宗族出现的充分条件。

大城所“士兵”援引先例,请求豁免赋税

粤北大城所城隍庙里竖立着一块石碑,上面的碑文撰写于雍正八年(1730)。石碑为“绅衿、里老、军民人等”所建,永久地、公开地记录了当地县令的一个决定。

饶平县正堂周为城居例免力役、所地籍属军伍、再叩移销杂派,以除积弊,以均同仁事。本年八月初六日准大城所正堂加三级张备移到县,准此合就示谕东界大城所内军民知悉,嗣后凡奉公务杂派,应照以前豁免,如敢违扰,尔等赴县指禀,以凭究处,宜凛遵毋违,特示。时雍正八年岁次庚戌腊月大城所内绅衿里老军民人等仝立。14

碑文的背景是一次税赋豁免的请愿。长期以来,大城所的百姓一直向县令申诉,横征暴敛的税务官员强征代替“力役”的附加税。他们请求基于一个长期遵循的先例免除相关赋税。“所地籍属军伍。”他们曾多次请求县令“移销杂派,以除积弊,以均同仁”。现在,县令终于同意了百姓的请求。“示谕东界大城所内军民知悉,嗣后凡奉公务杂派,应照以前豁免。”

这里的大城所,指的是从前设立在大城的卫所。雍正八年(1730)时,卫所早被撤销了。当地居民就以“大城所”作为前军事基地上形成的乡镇的名称。明亡清兴,并没有抹杀该地区的战略意义,清廷在附近设立了绿营军营。但是,碑文中的“军”字指的不是清朝的绿营兵,而是明初驻扎在大城所的军户的后代子孙。

他们援引的先例比他们所透露的还要复杂。大城所百姓主张,尽管改朝换代,祖辈在明代户律下享受的特权应该依然适用。前面提到,明代军户已经通过服兵役为国家提供劳动力,因此得以豁免徭役。他们没有理由和民户一样再承担徭役。否则,他们便缴纳了双重赋税。明代朝廷禁止这种做法,倒不是出于保证公平这样的抽象理由,而是因为如此沉重的负担将导致士兵逃逸。明初, “豁免民户徭役”的特权正如其字面义般是对徭役的免除。但是,到了康熙年间(18世纪早期),中国几乎没有人还要服徭役。明代中期的 “一条鞭法”将大部分实物税和徭役皆折算成现银。因此,清代所谓的“徭役”,实际上只是附加税的委婉表达。碑文的作者们要求豁免徭役,实则指的是豁免某些附加税。但是,撰写碑文之时,当地居民也不再服兵役了。大城所已被撤销,“军户”这类户籍亦不复存在。向县令请求豁免赋税的人,实际上一方面在说他们享有与祖辈相同的特权,一方面又一字不提他们已不用如祖辈般替补军役,而特权恰是军役换来的。

石碑故事背后还另有内情。大城周边是产盐区。在明代,一些世代相传的灶户富甲一方,他们将钱财投入教育,从而使子孙进入当地的士大夫阶层。他们移居到城里,在社会生活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以及他们后代子孙的姓名,除了被刻在这块石碑上,还出现在大城所其他纪念明清之际的地方领导的碑文中。15因此,要求免税的百姓中,很多实际上并非军户之后。这些人的根据则是,大城所驻军曾享受某些特权,而他们又恰恰居住在驻军生活过的地方。

表面上看,县令该驳回他们的请求。他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呢?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县令决定利用明代留下的记录评估当地居民的税负。这些记录肯定详载了应当征收的税额,以及各税目征收的理由。如果他不用这些记录,则需要编纂新的籍册取而代之。搜集新资料超出了他的行政能力。而且,这么做只会招致地方精英的反对,并给手下的书吏创造贪污和勒索的绝佳机会。利用已有的资料无疑是更简单的办法。但这意味着他必须维持从前朝继承下来的先例,即使订下这些先例的初衷已烟消云散。另一个可能是,徭役作为附加税摊入常规田赋,大城所的百姓业已缴交。这样来看,他们业已承担了恰当的税负,而他们反对的是那些额外的要求。

故事里的所有人都在制度套利。昔日的军户家庭请求维持他们在明代制度下享有的待遇。移居到城里的富裕灶户则请求给予他们军户的待遇。就连县令也不得不采用前朝的管理制度(或者仅是接受该管理制度的逻辑,以支持自己的判决),因为他发现别无选择。众人要求享有旧体制曾赋予他们的特权,这是明代制度的另一个遗产。之所以存在这类制度套利行为的可能,乃是因为两种规管制度被默许同时存在:清朝的体制,存在于朝廷发布的法律和制度汇编之中;明代的体制,则残存于日常的政治互动之中。

旧瓶装新酒:关帝如何成为铜山所居民共同的祖先

清帝国的臣民,和皇帝一样,重新调整了业已废除的明制的原则、做法和记录,以应对新处境下的新问题。关帝在铜山既是神明又是祖先的故事,正是这类尝试的结果。

如我们在第三章所见,自铜山所设立以来,就一直有关帝庙,最早名为关王庙。明朝季年,关公已经获得了现在最为人熟知的名号:关帝。铜山所最初的居民大多是士兵及其眷属,而明末时,当地人口结构多样化。士兵们不是逃逸,就是不知所终。外人移居铜山所,利用当地出现的机会,包括海外贸易的机会。铜山发展成为一个繁荣的沿海社区。明代的铜山地方志虽已失传,但其序言幸存下来,记载着:“铜城之中,军民始杂。”16这些广泛的变化,在当地社群的宗教生活中也有所反映。和中国各地无数乡镇一样,最初由铜山所军官兴建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的关帝庙,如今成了一个更大的社群的宗教活动场所。关公崇拜起先被官方规定为国家祀典,现在,铜山所及其周围地区的普通居民也到关帝庙烧香拜神并贡献香油钱。

明亡清兴的灾难到来。经过数十年的艰难岁月,康熙十四年(1675),铜山居民终于获准返回家乡。不久之后,铜山所被正式撤销,并被纳入周围的漳浦县。重建工作异常顺利,或许是因为破坏并不如史料记载的那样严重。南屿陈氏是驻守铜山两百多年的军户,在迁海令废除后的短短十年内,他们就在铜山重建了陈家祠堂。

清初,当返乡居民着手重建地方社会秩序之时,官员也开始重建地方财政秩序。最近,刘永华和郑榕的研究为我们解释了这个复杂的故事。17如果想要完全理解,就必须更深入地探究明代赋税制度的运作。大城所碑刻昭示着军户豁免徭役的特权,进入清代,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豁免根据徭役分配的附加税。如我们在第二章所见,明代徭役通过里甲制度分配。在每个里和甲中,最富裕和最庞大的家族被称为“里长”和“甲首”,负责评估并征收辖下所有家庭的赋税和徭役。原则上,“里长”或“甲首”每隔十年要重新委任。但实际上,明初当上里长或甲首的家庭始终占有着该职位,直到明朝灭亡。不仅如此,我们还发现“户”这个词的意义随时间推移而改变。明初,“户”既是社会单位,也是财政单位。随着人口自然增长,最初的家庭变得越来越庞大,数量众多的家族成员分属不同的社会单位意义上的“户”,却依然同属一个财政单位意义上的“户”。确实,一个“户”也许包括由祖军繁衍而来的一大家子人。户籍系统里的“户”,最终变成评估徭役的主要计算单位。但是,久而久之,财政和社会差异通过另一种方式融为一体——里长和甲首一般都是当地社群的精英。18

尽管财政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里甲制度的基本功能(协调当地缴纳赋税的工作)一直持续到明亡之后。清初官员继续维持这个体制。财政和社会的分离依然存在。根据清初漳州的一段记载:

法久弊生,县中应里长者,皆丁多粮多之户,素已欺凌弱户。里户老少,皆称里长,目甲首为子户,为图民。甲户虽班自(斑白)垂老,见孩童里户,必称为叔行。甚至甲户没故,其遗下子女,里户径为主婚买卖。19

正是这些社会差异带来的烦扰,加上地方士绅的抱怨,促使福建官员大举改革赋税制度。郑智辉(顺治十四年举人)是个饱读诗书的文人,科举及第并当上一个小官,他的家族在明代某个被遗忘的时刻被登记为里甲制度下的低级家庭。康熙二十六年(1687),他致函县令,投诉里长仗势欺人。他请求县衙重新整理户籍记录,给予自家应得的财政地位以及社会地位。他的请求被缓慢地一层一层上递,最终在总督那里获得批准。总督的批准意味着全省户籍记录都要重整,引起各方的反对。恐怕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该名总督不久即被调往别处。但是,他手下的官员继续着他发起的这项工作。

陈汝咸(1656—1714)便是总督的一名属下,他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担任漳浦县令,即前铜山所所在地的父母官。20为了解决里长和甲首滥用职权的问题,他希望在郑智辉建议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撤销相关职位。他的目标是完全废除整个作为中介的里甲制度,直接把税务责任摊派到每个在籍家庭身上。这就要求官府清楚了解各家的实际情况,而陈汝咸也下令展开新一轮人口普查和土地调查。但结果是,这超出了他手下职员的行政能力,并且无疑激起了地方上既得利益者的反抗。因此,他改变了最初的立场,被迫利用现有的户籍记录。现在,每个在籍家庭不用再与介于自己和衙门之间的里长和甲首打交道,而是承担所属地区一定比例的税额,并直接向税官纳税。陈汝咸意识到,所谓“户”,既是估算税负单位,又是社会组织单位。他发现,明初以降,户籍记录上的许多家庭发展壮大,他们成群的子孙彼此血肉相连。易言之,它们发展成为我们所谓的家族。对于作为社会组织的“户”,这一点意义重大;但对于作为纳税单位的“户”,却影响甚微。只要同属一“户”的家族合理安排内部事务,他们就能够缴纳赋税,一切都相安无事。

这个解决方案之所以吸引陈汝咸,因为它看似有能力应对未来的变化。一次又一次定期整理户籍记录的尝试均以失败告终,陈汝咸不希望重蹈覆辙。只要一个在籍的“户”的所有子孙继续缴纳他们共同的税负,作为社会组织的“户”会怎么样并不重要。当然,陈汝咸还是触犯到部分既得利益者。从前的里长受到改革的负面影响最大,一些里长群起抗议,引起骚乱。但陈汝咸不为所动,使改革得以贯彻下去。21

根据此项改革,某个在籍的“户”的所有子孙共同承担纳税之责,因此改革也被称为“粮户归宗”。如刘永华和郑榕所表明的,改革将世系关联及宗族组织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联系起来。一个意料之外的影响是,“粮户归宗”强化了宗族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

但是,改革也制造了新的问题。不是每个人都属于一个在籍的户。在新体制下,不属于某个“户”的人没有任何地位。他们无法参加科举考试,因为他们无法入籍。他们很容易被在籍的邻居占便宜。这种处境下的人积极寻找出路。有些人“寻同姓里长附合”,与他们协商如何分担税负,以换取入籍带来的好处。22

昔日的铜山军户便属于被排除在新体制外的群体。和他们在大城所的同袍一样,所城和军屯的士兵,不是民户,也从未被入籍民政系统,他们只存在于军户名册里。在明代,这种区分有其道理。但进入清代,他们的地位却成了问题。在铜山以北的晋江县,一个别出心裁的县令允许被排除在新体制外的人重新入籍,再根据致使他们入籍的情况分类。其中一个特殊的类别是“军甲”,指入籍为民政纳税人的前军户。23

有些人找县令交钱入籍。明代人有时也这么做。在永春,汤家下定决心,必须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地位正常化,以应对强加的额外赋税。康熙三十年(1691),汤家出钱买到民籍,并将汤珪登记为户主。汤家在数十年后编纂族谱时,清楚地记载了汤家的规管地位随时间推移的变动。“祖之始,民转而为兵,兵又转为民。军民兼理,富贵无亏。”24

在漳浦,依然被排除在正式户籍系统之外的前铜山所军户也在寻求解决之道。陈氏族谱显示,将自己附在其他在籍家族名下是陈家的悠久传统:“吾族与通铜诸姓,自洪武二十七年调军以来,俱是军籍。所有田地,系就别户输纳钱粮,从无纳丁。”康熙四十年(1701),陈汝咸重整税务之时,他扩大了这类传统,将铜山各户分配到现存“甲”之下已经在籍的“户”。

铜山各户编作六都一图一甲、二甲。一甲诸姓附入云霄李隆户内,二甲诸姓附入龚谟烈户内。本族即系二甲,内陈姓共配八官丁,即以本族陈得光之名,为八官丁户头名。25

这段文字不太容易解读。(该文作者没有故弄玄虚的意图,不过是假定这篇文章的潜在读者足够熟悉文中讨论的制度,可以毫不费力地读懂。)作者希望传达的主要信息是,他的宗族接受并履行了缴纳赋税的义务。根据新体制,登记在明朝课税清册中的“户”——龚谟烈所属的“户”——被确认为一个纳税单位。接着,税务官员找出未入民籍的宗族——没有被列入“户”的宗族——把它们分配到在籍宗族之下。在籍之“户”的税负由分配到“户”的所有宗族分摊。“户”的税负以官丁的形式表示,这肯定代表了徭役附加税的计算单位。某种意义上,从事该工作的官员及书吏都以自己的方式制度套利,他们通过操纵多种户籍体制,确保官府享有源源不断的赋税收入。

陈汝咸的改革,结束了某些作为里长的“户”缴纳赋税的历史,却使另一些“户”成了新的中介机构。现在,负责斡旋前军户与国家政权的中介是那些更早进入民户系统、吸纳前军户的民户。

铜山居民对新安排并不满意,也许是因为社会分层的旧模式死灰复燃,也许是因为新的中介并不公正,甚至横征暴敛,当然,也许两者皆是。十年后的康熙五十年(1711),课税清册再次更新,昔日的铜山士兵采取了行动。

要清楚他们做了什么,我们必须回到关帝庙。关帝庙大殿的一侧竖立着一块石碑,碑文撰写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碑额所刻标题为“公立关永茂碑记”:

考上之世,吾铜乃海外岛屿,为渔人寄居,民未曾居焉。迨明初江夏侯德兴周公,沿边设立,以此壤接粤境,为八闽上游之要区,设为所,以铜山名之。调兴化莆禧众来守此城。官与军咸袭封,是为军籍。里甲丁粮,世莫之闻。

至国朝定鼎,凡天下卫所,仍旧无易。26唯闽地炽于海氛,故弃之有籍,反散而为无。天下岂有无籍之人乎?故莘庵陈公于康熙四十年将铜地户口编入黄册,而铜至此有丁粮之事焉。然泛而无宗,傍人门户,实非贻燕善策。

因闻诏邑有军籍而无宗者,共尊关圣帝君为祖,请置户名曰:关世贤,纳粮输丁,大称其便。

五十年编审公议此例,亦表其户名曰关永茂,众感谓可。遂向邑侯汪公呈请立户,蒙批准关永茂顶补十七都六图九甲,输纳丁粮,不但得划一之便,且幸无他户相杂,是散而复聚,无而又有,将来昌炽可甲于前。27

关帝庙的这部分碑文,讲述的其实是铜山人抛弃中介,与清廷建立新关系的故事。在另一个“户”名下缴纳赋税存在许多问题,再加上听说了附近县份的前军户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铜山军户联合起来,直接向县令要求入籍。在清朝,这意味着注册为“户”。受他们自身的军事背景的启发,这些军户便以“关”为姓,凭空捏造出一个传说中的始祖——“关永茂”,充当其他家族的明初始祖所扮演的角色。

在关帝庙初次会面之后,各家族的代表前往县衙门。根据其中一名参与者的族谱记载,他们“承买十七都六图九甲蔡子昕户名,以为铜山盛户”。28族谱没有解释蔡子昕的户籍为何出售。可能是蔡家已香火断绝、无人承嗣,或逃往外地、音讯全无,也可能是蔡家子孙同意将户籍卖给铜山军户。经过将近两年的讨价还价,铜山军户拿出了一百两银子,这笔买卖最终成交。

就这样,铜山军户终于可以通过更合理的途径缴纳赋税。但他们很快发现,自己的安排有一个潜在的问题。似乎有人居心叵测,想要潜入这个新的组织并图谋不轨。碑文接着写道:

第迩因查县府司户册,而有一户关永茂,即黄启太等,其间大有移花接木、藏头漏尾之虞。夫事方三载,即如此互异,又安能保其后来不无桀黠辈从中滋蔽,蚕我子孙乎?于是公诸仝人,当神拈阄,分为七房。

小事则归房料理,大事则会众均匀,叔伯甥舅彼此手足,并无里甲之别,终绝大小之分,不得以贵欺贱,不得以强凌弱,个苟有异视萌恶,许共鸣鼓而攻。此方无偏无党,至公至慎,爰立石以垂不朽! 29

碑文最后,附上了四十多个签署者的名字,计有二十七个姓氏,每个姓氏对应着前军户的不同宗族或宗支。他们被组织成以“关永茂”为“始祖”的虚拟家族的七个支系,每个支系分担着家族税负的一部分。

由此来看,关帝庙的碑文实际上是一份合同。这是在卫所驻军的后代之间订立的契约,为了实现他们与收取赋税的国家政权关系的正常化。这份契约还催生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异姓的、缴纳赋税的虚构宗族,在神明面前得到合法化,而神灵本身则承担起某些祖先的属性。30合同运用描述亲属关系和宗族世系的习语,具体说明了群体的资格,运用宗族世系的原则,形塑了其内部管理。如果有人企图潜入这个组织,捏造新的社会关系,他们就可以出示相关信息予以驳斥。

康熙五十年(1711)以来,每当游神之时,关帝被抬出庙宇,上街巡行,这可不仅是净化人心、护佑众生的宗教仪式,同时也在纪念新组织的成立。甚至可以说,游神会就是庆祝合同订立的仪式。

这种现象不只出现于铜山。在铜山以北的福全,也就是蒋继实曾与“倭寇”之妹调情的地方,我们还能找到破败不堪的全氏神祠。但是,福全居民没有一家真的姓全,本地历史上也从未有过全姓人家。这个似乎没有任何族人的奇特宗族,不仅修建了一间神祠,还拥有一本族谱。光绪二十一年(1895)编纂的全氏族谱中,收录着一份康熙五十三年(1714)的合同,解释了全家的起源。合同的十四名签署者说道:

灿等零星军户,从无户眼,而且摄乎强族之间,每被欺侮。兹全议欲顶一班,思姓氏多门,议将以地为姓,即“全”是也。31

和铜山的宗族一样,原是福全所军户的各宗族团结起来组成一个共同的、虚构的宗族,并以福全之“全”为姓,以此处理明代身份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他们虚构了一个共同的祖先:“全公”。全公牌位和各家祖先牌位被一并安放在全氏神祠中。破败不堪的祠堂至今犹存。他们同样找到地方官,将该“宗族”登记为民户,以便缴纳赋税。进入清代以后,明代军户的子孙们利用曾经的共同身份,作为某种组织性资源,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创造新的社会关系,铜山关氏家族、福全全氏家族便是他们努力的产物。

时过境迁,促成此类安排的历史被彻底遗忘了。19世纪初,陈盛韶(嘉庆十年进士)记载福建省各种奇闻逸事时写道:

国家维正之供,全重鱼鳞实征册一书。诏邑不然。官坡廖氏,附城沈氏,及为许、为陈、为林,田不知其几千亩也,丁不知其几万户也,族传止一二总户名入官,如廖文兴、廖日新、许力发、许式甫是也。更有因隐避役徭,数姓合立一户,如李、林等户合为关世贤,叶、赵等户合为赵建兴是也。户长、总催轮流充当者外,有草簿名花户册,按年催输,唯渠是问。无户总则承差沿流而下,亦有此册,不难逐户征收。然则曷即以为实征册乎?曰否。.32

在陈盛韶这样的官员看来,铜山居民的所作所为不过是一种抵抗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在费尽心机地逃避税务负担,而非精心安排地满足税务要求。这种遗忘不仅仅是历史上的奇怪现象。陈盛韶既不了解关氏宗族形成的动机,也没能从当地官员及其书吏的角度看待问题。面对无比复杂的现实社会,地方官吏心里明白,当地社会秩序至少具备某些功能和价值,可以确保赋税的缴纳和治安的维持。20世纪的学者,或许会将铜山军户订立合同描述为一种“自治化”的表现。这些非正式的制度本身并不会对政治秩序提出挑战,也有可能其实在维持政治秩序。20世纪的政治精英没有抓住这一关键点,绝对是中国近代史的大悲剧。

结语

明代军事制度以及缔造该制度的国家政权已是明日黄花,但依然影响着曾经生活在制度之下的世人。它甚至还影响着军户的后代子孙,尽管他们对该制度没有任何亲身体验。我在本章讨论了各种制度性遗产:体制消亡后残留下来的义务;体制消亡后众人努力维持的特权;新目的下对体制的再造。铜山和福全的故事,便是第三种情况的例证,前军户家族动员他们现有的社会关系,以之作为一种组织性资源,来应对由迥然不同的处境带来的挑战。

国家创制档案,档案作为一种工具,主要是为了帮助统治者了解百姓的状况。如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揭示的,现代国家致力于制作显示其人口和疆域的详细“地图”,这类地图不但描绘出国家政权的干涉行动,还使这些行动成为可能。33但是,制作这类地图的努力并非始于现代。古代的国家政权也制作地图,使百姓的状况一目了然。如果我们因为前现代的国家政权缺乏先进技术,无法像现代国家一般精确作图,就对它们的努力不屑一顾,那就是想当然了。诚然,前现代国家的技术能力与现代国家的不同,但它们的野心也有所不同。和现代国家一样,前现代国家也会评估提高调查精确度的回报及其行政负担,仔细权衡利弊。

清初官员大多满足于利用明代留下来的簿册材料,因为其他选项的成本似乎太高了。这一决定,为档案与现实之间形成制度性落差创造了条件。明代卫所的军户资料被收录在独立的军籍黄册中,而这类黄册已不复存在。留存下来的民籍黄册没有军户的资料。到了康熙年间(17世纪晚期),清代福建的县令采取折中的方案以对付上述落差。在结构上,这些折中方案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在明代,一些人家因规模太小或经济状况太差而无须直接纳税,他们附入在籍家庭,成为“附籍”家庭。这项政策的预期是,在籍家庭和附属家庭会自行公平合理地安排诸项事宜。清朝官员尝试对昔日军户实施类似政策,将他们附入业已存在于明代民籍黄册中的家庭,期望相关人员协商,公平合理地安排一切。

借用斯科特的术语:清初国家并没有“看见”军户,而是对他们视而不见。铜山和福全民众创立的社会组织,以关帝庙和全氏宗祠为实体,正是他们对这种处境的回应。国家政权对他们视若无睹,于是他们想方设法让国家政权看见自己。在国家政权眼中,这些组织中的家庭面目模糊。是他们,使自己一目了然。34

在第一章中,我证明了那些应付兵役的技术手段与应对商业风险的技术手段如出一辙。如果据此认为一者在另一者之先,认为华南居民通过与国家政权打交道学会了如何应对市场风险,就未免推论过头了。但是,我们有理由设想两个领域是相互建构或相互强化的,设想其中的策略来自一个用以处理问题的共同的文化宝库,并设想当策略在应对一种处境中有效时,会鼓励众人将之应用于另一种处境。清初百姓还创立了各种组织应对新的赋税制度;其背后的原因也大致相同。大众运用自己熟悉的非正式制度类型,就他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展开协商。

关帝庙之所以能够成为清初铜山居民缴纳赋税的组织结构,或者换句话说,各种社会行动者建构他们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场所,完全是因为地方官员意识到非正式地方组织可以有效地维持地方秩序。他们对地方组织操纵赋税制度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手头上的史料没有谈到这个话题,但是这种默许肯定伴随着一些不成文的协议。譬如,操纵行为不得太过分;社会行动者可以灵活地调整自己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但灵活不意味着放纵;同意某些规则必须被遵守,等等。同理,决定把关帝认作祖先,以此应对纳税义务的铜山居民并非生活在一个真空环境里,也不仅仅是钻着制度的空子。他们肯定有一定信心,和他们打交道的衙门书吏将会容许这种对赋税制度的操纵。

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明代晚期日常政治的关键部分。个人和群体认真思考着国家提出的要求以及满足这些要求的最佳方式。这意味着实现关系结构的最优化,并想出解释这种结构的最合适的语言。他们仔细斟酌着自己将如何同国家政权打交道,如何描述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单个家庭以及由家庭组成的群体利用国家的语言以及一套熟悉的组织性常用语,既是为了和国家政权打交道,又是作为和地方社会其他群体打交道的一种政治资源。当事人并非想宣称自己独立于国家政权,而是希望含蓄地承认国家权威,同时强调自己用以满足国家要求的手段的合法性——尽管严格来说,这些手段未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部分地采用国家规定的表达形式,不仅决定了他们申诉不满的形式,还形塑了一般的社会组织。它不仅在当事人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中发挥作用,还能够在他们与邻居打交道时派上用场。它是当事人参与日常政治的关键组成部分。

注释

1 平海周德兴游神会期间,也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阴阳大师是游神会的随行神明,被认为能够左右世人命运的鬼魂。即使到了今天,每当阴阳大师经过时,老妇都会遮挡她们的孙子,使他们免受侵害。

2 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

3 其中有些例外:利用世代当兵的士兵解决沿着大运河运输税粮的问题似乎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因此,清政权保留了承担这项任务的卫所。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赵世瑜:《“不清不明”与“无明不清”》。

4 其中一部族谱是《吴江郑氏族谱》。卢正恒替我找到并抄录这部台湾族谱,对此我十分感激。

5 “建制沿革修理志”(康熙三年),《南屿陈氏族谱》,9页a。

6 相传梅花林家捕鱼的族人在康熙四年(1665)前往附近的马祖岛躲避风雨。这不禁让人怀疑这是他们移居外海、逃避迁海的尝试。“梅花‘调羹境’——林位宫”,《梅江林氏族谱》,80页。

7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春新撰全中谱序”,《福全全氏宗谱》。

8 “重修祖坟记”,《南屿陈氏族谱》,11页a。

9 例如:《龙溪县志》卷五,4页a;《邵武县志》卷十,3页a。

10 “祖屯”,《安溪胡氏族谱》,1418—1419页。

11 “田氏始祖”,《萧山田氏宗谱》,1页a—5页a。

12 “田氏始祖”,《萧山田氏宗谱》,1页a—5页a。即使没有经历改朝换代,某些家族还是改变了族产的用途。如我们在第一章所见,湖头感化里的名门望族李家(即李光地的家族)的大多数家庭都是民户。明代初年,李家的其中一个支系因犯罪而被没入军籍。后来这个支系划出了一部分族产;部分族产的收入将归遥远西南地区的正军所得。到了万历后期,这个支系其他族人开始发达起来。李懋桧(天启元年逝世)看到身为“军户”的李家宗亲,心生怜悯,便通过关系将他们调到附近的泉州。既然李家的那个支系不再需要如此庞大的地产,李懋桧就改变了地产的用途。李家正军将继续获得地产百分之十五的收入。其余的地产用作祭祀祖先;后来李家将地产收入充作修建宗祠的经费。“太常公”,《清溪李氏家谱》卷三,42页a—45页a。

13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ch. 3.

14 “饶平县正堂周为城居例免力役”(雍正八年),大城所城隍庙碑刻。

15 这部分主要参考杨培娜:《滨海生计与王朝秩序》,234页及其后。

16 “铜山所志旧序”,《铜山志》重印版(乾隆十六年),309页。

17 刘永华、郑榕:《清初中国东南地区的粮户归宗改革》,81—87页。

18 郑振满:《明清家族组织》,242—257页。

19 “合户始末”,《漳州府志》(光绪三年)卷十四,20页a。

20 实行改革的县份的县志里,相关的记载非常简略(有时甚至十分隐晦),导致我们很难理清事件的先后顺序。后人认为由陈汝咸实行的某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可能是他的前任实施的。

21 “合户始末”,《漳州府志》(光绪三年)卷十四,19页及其后。

22 《漳浦县志》(光绪十一年),214页。

23 《晋江县志》卷二十一,1页b。

24 “族谱引”,《永春汤氏族谱》。

25 “丁粮沿革杂记”,《南屿陈氏族谱》,13页b。

26 随着18世纪初卫城被撤销,这一切也将发生改变。

27 “公立关永茂碑记”(康熙五十二年),东山关帝庙碑刻。

28 “丁粮沿革杂记”,《南屿陈氏族谱》,13页b—14页a。

29 “公立关永茂碑记”(康熙五十二年),东山关帝庙碑刻。

30 根据郑振满对家族组织的分类,这属于合同式宗族;这个时期合同式宗族在福建各地越来越普遍。《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03页及其后。

31 “康熙五十三年七月日约字底重新”(康熙五十三年),《福全全氏宗谱》。

32 “花户册”,陈盛韶:《问俗录》,93页。诏安的前军户家族在关世贤名下入籍,为铜山居民带来启发。

33 Scott, Seeing like a State, 2.

34 中国历史上的每个新王朝都必须保障旧时代精英的利益、争取其支持,否则根本生存不下去。历代王朝都维持作为招聘机制的科举制度,最明显地体现了这个原则(张乐翔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如果延伸这个原则,就会发现,在捐官制度下,家庭在获得官职之前多年就向国家捐纳钱物;这笔“沉没成本”进一步将精英与国家政权捆绑在一起。Zhang, “Power for a price” ,269-270.)然而,随着我们理解的“精英阶层”的扩大,我们在界定“精英阶层的利益”的时候也应该采取更宽泛的定义。新建立的王朝继续保留(以争取精英阶层的支持)的特权就包括税务特权。实行税务特权的最著名的案例是康熙初年(17世纪60年代)的江南“奏销案”。漳浦赋税改革的这则故事,反映了清政权同样在远离政治中心的地区实行这个方针。就连一般的民户都对赋税改革提出抗议,认为改革损害地方利益。清政权之所以在赋税制度上采取萧规曹随的方针,部分原因在于新建立的国家政权无法得罪从中受益的精英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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