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封闭处所:船员生命安全隐形杀手!
2025——着力整治巩固,全面管控风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及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加大。特别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封闭处所,因其通风不良、易燃有害气体积聚或缺氧等特点容易导致船员窒息、中毒、死亡等事故的发生,被认为是船上对船员生命安全威胁最大的隐形杀手之一。
2024年7月13日,长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轮时,发现该船封闭处所进入作业许可证上填写作业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规定开展进入封闭处所前气体检测,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船舶实施立案调查。同时,要求该轮立即整改,确保今后在封闭处所作业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2025年1月4日,长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建**”轮时,发现该轮多个航次的封闭处所货泵舱氧气含量均为20.9%。执法人员与船长在货泵舱外使用手持检测仪复检,结果仍为20.9%。然而,执法人员发现船长在检测仪自检时未发出声光报警,要求船长更换仪器重新检测,结果为约19.9%。

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泵舱情况。岳阳海事局 邹俊 摄
由此,执法人员判定该轮原检测仪已故障,测量的氧气含量有误,要求船方更换气体测量仪,并加强封闭处所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船员在进入前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风险评估。

2025年1月4日,执法人员登轮检查。黄石海事局 毛毅东 摄
二、公约、规则和标准要求
(一)IMO相关建议案经A.1050(27)决议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提出了进入封闭处所及救援的安全程序,包括风险评估、进入许可、一般预防措施、空气检测、进入封闭处所后的预防措施等,为船公司和海员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SOLAS相关修正案经MSC.350(92)号决议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船上应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封闭处所进入与救助演习以及演习的要求。经MSC.380(94)号决议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对船舶气体检测仪的配备、功能以及校准要求作出了规定。
(三)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将SOLAS公约关于封闭处所的相关修正案内容直接引入,规定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封闭处所进入和演习的相关要求。
(四)国家标准《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2021)》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的有关安全程序和措施,包括基本要求、预防管理与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助与演习要求等。
三、原因分析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做好以案促改,切实提升事故防范能力。长江海事局通过分析近年来长江水域发生的危险货物船舶封闭处所相关事故具体位置及原因发现,船员履职能力欠缺、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内河危险货物船舶封闭处所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船员履职能力不强。
船员是全船所有生产作业活动的参与者,其能否按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事故险情发生直接相关。分析近年来发生于危险货物船舶封闭处所的典型事故中,集中暴露出内河危险货物船员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1.船员掌握载运货物危险特性及安全知识不够。
案例:一艘油船“振**”轮船员在主甲板上用私自购买的液化气瓶对堵塞的沥青输送管道外壁进行烘烤加热,使管道内的沥青软化后流入船舱。一名水手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右1#货舱入口进入货舱底部检查沥青管道是否畅通,随即昏倒在舱内,船长及其余船员相继下舱施救时皆昏倒在舱内,导致5名船员身亡。
该案例充分暴露出船员缺乏进入封闭处所安全作业相关知识,对其承运的货物沥青在高温流态时会释放产生剧毒气体——硫化氢(H2S)这一特性掌握不够。船载危险货物种类多,船员不仅仅需要了解货物易燃易爆、腐蚀等基本危险特性,还需充分掌握其潜藏的危险特性,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船员对封闭处所安全风险识别不全。
案例:“兴**”轮在锚地起锚离泊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调查发现该轮爆炸的原因为船舶载运的甲基叔丁基醚(MTBE)蒸气通过液货舱舱口和观察口密封胶条破损处挥发泄漏后,部分MTBE蒸气由敞开的船首左侧空舱舱口下沉并积聚在舱内。
该案例事故发生于火灾爆炸风险较低的处所(边舱、艏尖舱),反映出部分危险货物船舶船员对此类封闭处所火灾爆炸风险识别方面存在不足。部分危险货物船舶船员认为,封闭处所火灾爆炸风险主要存在于液货舱、货泵舱等位置,对于隔离空舱、锚链舱、边舱以及其他毗邻危险货物装载处所的类似封闭处所,则认为风险较小或不存在风险。但实际检查发现,可燃气体可能会出现在先前认为是安全的处所(如隔离空舱、首尖舱、边舱)之中。
3.船员对装卸作业操作规程掌握不够。
案例:“赣**”轮值班船员张某违规开启右2货舱膨胀井盖观察舱内液面高度,舱内挥发的甲苯蒸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人体静电,产生爆燃并蔓延成灾。
装卸作业是危险货物水上运输风险较大的环节,《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 18434-2022)》《国际油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等国家标准、国际通行指南对危险货物船舶装卸作业规程、注意事项都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说明。但仍有部分船员对装卸作业操作规则掌握不够,习惯于凭“经验”通过开启货舱盖观测液位、使用移动非防爆泵进行清舱作业、频繁开闭阀门“憋压”扫线等,这些违章操作给船舶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风险。
4.船员应对事故险情应急处置能力不够。
案例:“赣**”轮船长在卸货作业中发现货泵舱出现货物环己烷滴漏,未按照紧急情况反应程序进行处置,未遵守进入封闭处所相关规定,擅自进入泵舱检修货泵,在沿扶梯下舱的过程中不慎滑倒,手中所提货泵机油盖罩掉落舱中砸到铁板上引起火花,导致货泵舱内可燃气体闪燃起火,随即引燃相邻货舱的物料。
危险货物船舶泵舱由于结构特性,货油泵由于老化或日常维护不到位,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货油泄漏至货泵舱或进一步泄漏至机舱,部分船员对险情采取的应急反应程序掌握不够,未及时或错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往往会导致发生险情进一步扩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
航运公司是危险货物船舶、船员安全管理的主体,公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分析类似事故案例时发现,部分危险货物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良,岸基监督、支持和保障功能缺失,没有制定封闭处所的须知文件或不完整,对船员进入封闭处所缺失管理,是导致封闭处所安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因素。
(三)航运公司智能管控手段应用不足。
公司未能通过CCTV智能管控系统有效监控,提前告警相关不安全信息,及时做到船员进入封闭处所提前告警,并及时制止船员违法进入封闭处所,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建议
(一)航运公司方面。
1.增强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强化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带头学习危险货物船舶封闭处所典型事故案例,开展“三防”(防爆炸、防窒息、防泄漏)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定并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
2.强化船员安全知识培训,规范船舶封闭处所操作程序。将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安全知识作为船员新聘、转岗、考核的必查必培必考内容,加大对船员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的实操考核,确保船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3.推进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加大对船舶监督保障力度。提升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体系意识,提高岸基管理人员的体系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船舶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需求。强化体系文件运行情况监督,确保体系文件中关于船员进入封闭空间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4.加快数智化管理手段应用,发挥人防物防技防综合效能。加快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健全岸基监控制度,依托AI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对所属船舶船员涉及封闭处所各项操作等行为的智能识别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提升公司安全保障和事故险情的预防预控能力。
(二)船舶方面。
1.风险评估:应依据船舶载运的货物、封闭处所的通风、封闭处所的涂层、相邻处所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分析产生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可能性,判定缺氧危险作业类型。
2.安全保障:进入封闭处所开展缺氧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保障,内容包括:
(1)封闭处所的位置及内部结构情况;
(2)船舶载运的货物、封闭处所的通风等相关因素;
(3)可能出现的缺氧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情况;
(4)进入封闭处所的原因和作业内容;
(5)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危险情况;
(6)应急救助的相关要求。
3.获得许可:封闭处所进入前,由甲板(轮机部)负责人填写《封闭处所作业审批表》,由船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船方以外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应先取得船方批准的进入作业许可。
4.充分通风:在作业前必须对舱室进行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当打开封闭处所的出入口进行通风换气时,应在出入口处使用机械式障碍物(如绳子或铁链)拦挡,设置警示标识,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控,防止人员进入。监护人员应根据环境状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5.测氧测爆:封闭处所的氧气浓度始终大于或等于19.5(按体积比计),且小于或等于23.5(按体积比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小于或等于可燃下限(LFL)的1%。
6.人员配备: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时应清点人数。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始终不应离开出入口外,应随时按规定的通信方式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在超过约定的时间间隔联系不到作业人员时,应立即报告作业负责人。
7.设备配备:应配备气体检测仪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当存在坠落危险时,作业人员应配备全身式安全带。
(三)特殊作业方面。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配备相应的防护服等用品;
2.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时,配备防静电用品和必要的相应防爆等级的便携电气设备。
3.在实施作业的封闭处所入口处应配备必要的救助和急救设备。
五、结束语
保障危险货物船舶封闭处所作业安全不仅关乎船员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水上交通的安全与稳定。长江海事局将继续加强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航运公司和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不断优化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危险货物船舶在封闭处所作业时的安全,为水上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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