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绑定他人银行卡支付宝上消费,监护人须担责

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用手机绑定他人银行卡在支付宝上消费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欧某某、涂某某之子欧某甲与被告廖某甲是朋友关系,二人均系未成年人。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廖某甲到欧某甲家玩时,欧某甲邀其一起到衡阳县演陂镇街上玩,在演陂镇街上欧某甲给了一张银行卡给廖某甲,并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了廖某甲,要廖去取钱,廖说不会取,欧某甲就用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500元钱。过了四五天,二人又一起来到演陂镇街上,廖某甲用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500元钱,欧某甲给了廖某甲400元。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廖某甲向欧某甲要了该张银行卡和原告欧某某家的户口本进行拍照,并用自己的手机绑定该卡使用支付宝在网上购物,从2015年7月20日至10月12日共百余次支付29681元。二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廖某甲及其监护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是一起因侵害财产引起的侵权之诉。被告廖某甲将自己的手机号绑定原告欧某某的银行卡使用支付宝在网上购物,共造成原告欧某某、涂某某财产损失29681元,依法应予赔偿,且其在2015年6月在原告欧某某之子欧某甲处拿的400元,应予返还,两项共计30081元。被告廖某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廖某某、孙某某赔偿,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财产损失30381元。原、被告均息诉服判。

编辑:王娟

文章出处:衡阳县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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