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不报税就想抵扣?税务局口径:不认!3亿企业踩中雷区

有些企业雇佣临时工、农民工时把这部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有些计入了工资薪金却未进行所得税申报,有些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申报却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五花八门的记账引发了税收风险。
对于企业人员工资,只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申报,未做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解释为雇佣的多为不固定的农民工,也未缴纳社保。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这部分工资成本能税前扣除吗?如果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既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申报,也没做个人所得税申报,经过计算仍有异常列支额又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未申报个税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结论: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如下:
- 政策核心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必须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五个条件,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申报个税即未履行法定义务,不符合“合理工资薪金”定义,税务机关有权否定其扣除资格。
- 农民工工资的特殊性不构成例外
企业以“雇佣不固定、未缴社保”为由解释,但政策未豁免个税申报义务。无论用工性质如何,只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必须代扣代缴个税。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对建筑劳务公司未申报个税的农民工工资,均要求补税后方可追溯扣除。
- 补救可能性
若企业补缴个税并补充申报,同时完善以下凭证,或可争取税前扣除: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流水;农民工签字的工资表、考勤记录;书面用工协议(即使未缴社保)。
工资既未申报企业所得税也未申报个税,为何仍有异常列支额?
异常列支额的常见成因:
- 成本归集错误
企业可能将农民工工资混入“劳务费”“工程成本”等科目,虽未直接申报工资支出,但通过其他成本项目变相列支,导致隐性扣除。
- 凭证不合法
使用白条、收款收据等无效凭证入账,或虚构农民工名单套取资金,此类支出即使未申报也会被稽查认定为异常。
- 系统比对风险
金税系统会交叉比对:
-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与个税申报数据;
- 企业银行流水中的大额提现或转账记录。
- 若两者差异过大(如企业申报工资成本100万元但个税申报额为0),系统自动触发预警。
解析要点:
- 政策红线不可逾越
企业发放工资却不报个税,等于主动引爆税务地雷。国税函〔2009〕3号白纸黑字要求‘先扣税、后抵扣’,农民工再多、再流动,也不是逃税盾牌。
- 农民工工资合规路径
自救三步法:
补税:向税务机关补缴个税并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补证:收集银行代发流水、班组工资表、简易劳动合同(即使未缴社保);
补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补报。
- 异常列支的致命陷阱
藏得再深的‘幽灵工资’,也逃不过大数据透视!2024年金税系统升级后,企业公户向个人账户批量转账超5万元,或成本中‘其他劳务支出’畸高,立即触发稽查。
- 风险等级对照表
行为 | 稽查风险 | 补救可能性 |
未报个税+无凭证 | ️⚠️⚠️(罚款+滞纳金) | 难补救,需纳税调增 |
补税+补凭证 | ⚠️ | 可追溯扣除 |
通过专户代发工资 | ✅(低风险) | 完全合规 |
企业必须收藏的合规指南
- 农民工管理“三件套”
合同:签订简易协议(明确日薪/计件标准);
专户: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1;
台账:班组考勤表+工资签收指纹记录。
- 稽查高风险信号
- 连续3个月个税“零申报”但存在大额工资成本;
- 现金发放工资或无银行流水佐证。
最后告诫:2024年多地试点“反向开票”(资源回收行业已施行),未来建筑业或强制要求农民工通过平台开票报税2。企业与其冒险逃税,不如尽快搭建合规框架!
(解析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税总纳服函〔2023〕72号2)

工资计入管理费用的调整方法
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后,调整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调整方法:
- 本年度且未结转成本时
如果是在本年度内,且相关成本尚未结转,将原本应计入其他科目(如制造费用)的工资误计入了管理费用,可直接编制调整分录。例如,将7、8月应该计入制造费用的工资计入了管理费用,调整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 工资
贷:管理费用 - 工资
- 本年度且已结转成本时
若已完成成本结转,在后续月份进行调整时,同样先编制上述调整分录,之后还需将制造费用结转至成本。以7、8月账已结转成本,在做9月凭证时调整为例,先做:
借:制造费用 - 工资
贷:管理费用 - 工资
然后再将制造费用结转至成本。
- 涉及以前年度时
当发现之前年度的工资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却计入了管理费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
- 可以增加主营业务成本,将相应的工资支出作为本年度的累计损益,入账财务账面上的支出,以调整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 增加主营业务成本,并减少管理费用,将工资支出的累计损益抵算管理费用,在财务账面上,管理费用不变,但主营业务成本发生变化,以调整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 若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首先要确认上一财年的工资是否实际计入管理费用,以及已计入的金额;其次确定上一财年的工资实际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最后将工资从管理费用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上。调整时要注意会计分录不仅涉及财务账簿,还包括期末调整等,可能影响企业报表、利润分配、现金流量表等,需确保财务报表正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 个人社保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的调整
若全年的个人社保部分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要将其调整回应付职工薪酬,需要根据之前的分录情况进行处理。
假设之前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 工资(实际发放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工资)
贷:银行存款
支付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 - 社保(个人 + 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现在调整个人部分社保的分录可参考如下:
计提:
借:管理费用 ~ 工资(工资 + 社保个人的)
管理费用 ~ 社保(公司的)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 ~ 社保
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 社保(个人)
银行存款
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 ~ 社保(个人)
应付职工薪酬 ~ 社保(公司)
贷:银行存款
️ 核心违法风险分析
- 逃避工资薪金个税申报义务
农民工工资本质属于劳动报酬,依法应纳入“工资薪金”核算。企业将其计入“劳务费”并规避个税申报,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查实,企业需补缴个税及滞纳金,并面临0.5-3倍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劳务费支出需取得合规发票(如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方可税前扣除。若直接支付给个人却无发票,相关费用不得抵扣。
工资薪金支出仅需内部凭证(工资表、转账记录)即可抵扣。错误归类可能导致税务稽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 恶意欠薪的刑事风险
若企业挪用本应支付工资的资金(如将工程款用于购车、购房),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改正,可能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该罪名不以实际欠薪意图为要件,只要“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即可能构成。
错误操作的深层动机及后果
操作目的 | 实际后果 | 关联案例 |
降低社保/工会经费 | 社保部门可能追溯补缴社保费,并处欠缴额1-3倍罚款 | 冯某兵案虚列工资被公诉 |
规避劳动合同责任 | 农民工可主张未签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且劳动关系认定后企业需承担工伤赔付 | 余某斌拖欠180名工人工资 |
隐瞒真实用工规模 | 税务大数据比对(如资金流水与申报差异)易触发稽查,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 汤某伦套取工程款案 |
合规调整建议
- 会计科目更正
立即调整账务:将农民工工资从“管理费用-劳务费”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并同步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 个税补报与溯源管理
补充申报历史欠税,申请缴纳滞纳金减免(符合条件可部分减免);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证据链完善
[签订简易劳动合同] --> [记录每日考勤与工时] -->[班组签字确认工资表] --> [银行代发工资流水] -->[全员全额个税申报]
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无法证实劳动关系”导致欠薪争议。
- 风险自查与审计
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近三年工资支付凭证与个税申报一致性;工程款中工资占比是否被挪用。
司法实践警示
- 刑事立案不以欠薪主观故意为前提
如通辽余某斌案,虽辩称“房地产公司未付款”,但因挪用工程款购车购房,仍被判刑2年6个月。 - 个人账户收款即视为“支付能力”
冯某兵等套取60万元至个人账户,即使声称“用于工程开支”,仍被认定有能力支付工资。
重要提示:2025年云南“陆博护薪”团队已为农民工追回欠薪125万元,表明司法机关对欠薪案件打击力度持续强化。建议企业通过 协同人社部门、检察机关 制定还款方案(如动用质保金、司法拍卖1),主动化解风险。
税局最新执行口径
- 未申报=不得扣除
多地税局明确回复:未代扣个税的工资无法证明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例如:企业需提供个税申报记录作为扣除凭证;若未申报,即使工资已实际发放,仍需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 农民工工资的特殊性
农民工收入需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分类申报个税: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资薪金申报;临时劳务按劳务报酬申报(需代开发票)。未分类申报或全员零申报均视为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