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评 | 始祖鸟“烟花秀”,执法应寸步不让

始祖鸟“烟花秀”事件仍在发酵。据报道,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2日上午自治区就此事开了专题会,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全部工作开展完后,会有一个通报”。引“火”烧身,后果严重。据统计,安踏股价大跌,市值蒸发约百亿港元。从事态发展看,无论涉事企业还是涉事艺术家,还将继续承担后果。
另据报道,“整场‘烟花秀’一共分为三部分,所谓三部分,就是炸了三次。”此说尚待证实,但可确定,始祖鸟事件不是意外“失足”,而是蓄意试探,也不是一次户外“探险”,而是一场法律冒险。
剖析整个事件可发现,此次“烟花秀”多处涉嫌违法。比如违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等活动。
由此看,此次“烟花秀”,不只是对雪域高原的冒犯,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侵犯。当然,是否违法违规,当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裁定。就目前而言,公众渴望得到的答案是,一旦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被坐实违法,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的担心在于,如果不依法严惩,形成震慑效应,恐怕会带来“破窗效应”。
根据《草原法》相关规定,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等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万元处罚,对于涉事企业和责任人来说,不啻“毛毛雨”,能触痛其灵魂吗?这是网友的忧虑之所在。因此,很多有识之士建议,此案性质和影响均很恶劣,应运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达到实现惩罚、威慑目的。这也提醒立法机构,进一步完善立法,提高惩罚上限,加大处罚力度,构筑生态保护的法治震慑力。
谈及惩罚性赔偿,很多人并不陌生。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以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生态修复国家埋单”。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指出,“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此次“烟花秀”,是否引入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如何引入,都需要依法推进,而不能只图快意。同时要明确的是,惩罚性赔偿只是一个层面,按法律规定,侵权人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等责任。如果触犯了污染环境罪等,该有的刑责也跑不掉。
这起事件还可以启动公益诉讼。比如,检察机关可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在该事件中,当地相关部门若被坐实不作为或乱作为,也难逃责任。说到底,生态问责不是儿戏,敬畏环境不是口号。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护航,任何以自然为代价的“创意”,都必须接受法治的审视。法律不应也不会为“艺术特权”或“商业利益”让步。以此次事件为鉴,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保护格局,让破坏生态者真正“痛到不敢再犯”,才能守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
现代快报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