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枣庄瑞兴鞋业有限公司被罚1.2万

枣庄市峄城区政府网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枣庄瑞兴鞋业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近日被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内容如下:

(鲁枣峄)应急罚〔2024〕41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瑞兴鞋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经济开发区福兴东路3号(榴园镇桃花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2024年6月20日,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检查当时发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检测(出厂日期2023年3月至今未检测)。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李东吉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李东吉任职证明复印件、李东吉身份证电子证照复印件、褚丽丽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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