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嫁女儿是否有权回娘家要求继承宅基地?
来源: 法途求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由此可知,村集体组织成员仅对农村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不享有所有权。当然,既然村民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也无权将此作为遗产单独继承。但是,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被继承人可以就决定将该房屋继承给自己出嫁的女儿。
被继承人去世后,女儿便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此时仍不及于房屋下的宅基地。对于宅基地依旧仅在房屋未灭失之前享有使用权能。反之,一旦房屋灭失,如因地震倒塌或者属于违章建筑拆除等,村集体组织此时便有权收回宅基地,保障物尽其用。这也是遵循“房地一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其次,无论已出嫁女儿的户口是否迁出自己娘家的村集体组织,不影响对房屋的继承权,但影响对房屋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户口未迁出娘家村集体,其虽已外嫁,仍属于本村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同村村民同等的权益,可以依法正常使用宅基地。但是此时,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处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但是,如果户口已被迁出本村集体,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能便会因此受损。同时,如果婆家一方已在自村分配有宅基地,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出嫁女儿此时便无法主张自己娘家宅基地的使用权。
这里所说的“一户”,原则上是以户籍登记簿上的人员信息为准,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是,下列情形,可以作为特例,独立代表一户,分别是: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同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还是无法认可遗嘱的效力,或者说认为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当然应当享有继承权。但事实上,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原则上遗嘱继承优先,如果被继承人通过合法遗嘱方式明确排除了女儿的继承权,其当然无法继承房屋以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无论女儿出嫁与否。

这里还需要纠正另外一个误区。出嫁与否同样不影响法定继承的适用。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此时便开始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是排在第一顺序的当然法定继承人,三者平等享有继承权,女儿也并不会因出嫁而丧失对被继承人房屋的继承权。只是如果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大家可以选择将房屋折价分割或选择共同共有。
如果是城镇户籍子女获得农村房屋的继承权,进而占有并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无论如何,要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单独分割、也无法单独继承空宅基地。被继承人享有的仅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能。而且哪怕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人也需要经常修缮房屋,防止其毁损甚至灭失。同时,如果房屋长期荒废无人居住,村集体组织也会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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