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被告逃避诉讼程序怎么办?提前约定送达地址很重要!
2019年7月,覃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时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同意遵守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内容。核准向覃某发放卡后,覃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且逾期未偿还借款,银行多次催收欠款,但覃某均未偿还。银行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依法电话通知被告覃某领取相关法律文书,但覃某一听是法院的来电,直接表示拒绝并随即挂断了电话,此后该电话一直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之后,法官又按照覃某预留的地址向其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但均因未妥投而被退回。办案法官经调查得知,覃某已于两年前搬离了原住址,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我们都知道,送达是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司法实践中,和本案被告覃某一样可以躲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不在少数,当人民法院穷尽其他送达途径后仍无法完成送达程序,通常会采用公告方式予以送达(即公告送达)。然而,公告送达周期较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会延误审判效率。像覃某这样刻意躲避诉讼的情形,难道法院除了等待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再无其他方法吗?
办案法官仔细审查了原告银行向法院提交的《信用卡领用合约》,里面由覃某本人亲笔书写了其通讯地址,并约定“甲方同意,上述唯一通讯地址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在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和法院、甲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案情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已知道,银行为了担心日后信用卡领用人在发生逾期还款后躲避诉讼程序,已经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地址确认条款”。那么,这样的约定真的能够起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吗?当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终,办案法官按照双方当事人此前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地址确认条款,认定本案已经依法向被告覃某履行了送达程序,现覃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西固法院遂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支持了原告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如今,地址确认条款已经广泛运用于金融借款合同领域,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在债务人逃避履行时能够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其他合同主体在合同中参照设置地址确认条款,确保在对方违约后能够高效维权;同时,也提醒信用卡用户,一旦出现还款困难,一定要主动、及时的与银行沟通协商,积极配合,争取合理的解决办法。如果自己的联系方式和约定送达地址有所变化,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变更,以免因未能及时签收相关法律文件导致自己诉讼权利不能实现,更不要和本案的被告覃某一样妄图通过躲避诉讼程序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