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伙人协议后到期未返钱,法院认定为借贷合同判还本金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合伙人协议》,但协议期到后,被告没有按期返还原告全部款项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协议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偿还汤女士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

2022年1月,某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肖女士与汤女士签订第一份《合伙人协议》,约定汤女士缴纳合伙人方案保证金30万元,合伙期限半年,合伙人奖励分红3.6万元,半年后肖女士及培训中心返还保证金3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汤女士向肖女士转账30万元。

2022年7月,肖女士及培训中心与汤女士签订第二份《合伙人协议》,约定汤女士缴纳合伙人方案保证金20万元,合伙期限半年,合伙人奖励分红2.4万元,半年后肖女士及培训中心返还保证金2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汤女士向肖女士转账20万元。

两份协议中,均约定汤女士不参与肖女士对合伙商户的经营决策,亦不对合伙商户的任何债务、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等承担合伙人责任或任何其他连带责任。但《合伙人协议》到期后,肖女士向汤女士转账14万元,便未再转账。因多次催要无果,汤女士诉至法院。

肖女士和培训中心辩称,汤女士是与肖女士一起参与某公司的理财项目,当时汤女士系通过培训中心参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这笔钱不应该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女士与肖女士、培训中心之间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作的特征,汤女士对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因此本案所涉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现对汤女士主张与肖女士、培训中心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确认。

根据《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还款时间逾期,故汤女士要求肖女士、培训中心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汤女士主张的利息标准未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核算。最终,法院判决肖女士、培训中心偿还汤女士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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